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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农民同样享受高水平医保 解决城乡二元差别

  将与城镇居民一样,真正意义上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看病超过500元以上,享受60%以上不等的医疗保险

  自2009年1月1日起,余杭的农民将与城镇居民一样,真正意义上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看病超过500元以上,可以按医疗费金额,享受到60%以上不等的医疗保险。

  近几年来,余杭确立了以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战略构想。从今年起,余杭在社会保障体系上进行了大胆创新,将原来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二为一,实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在看病上,农民享受了与城镇居民一样的待遇。

  但是,因为原来的筹资标准不高,城乡居民能够报销的医疗费也不多,为进一步完善这张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网络,余杭区再次创新医保政策,继续扩大覆盖面,加大保障力度,让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享有同样的基本医疗保障,计划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医保政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范围对象不变筹资额增长

  2008年实施的余杭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将参保范围扩大到余杭区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非余杭区户籍,在余杭区中小学就读,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余杭区职工医保的中小学生,可参加居民医保。2009年实施的余杭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将维持不变,继续受益全民,打破城乡二元体制,使余杭区内城乡居民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享受同一医疗保障水平。

  为了更好地保障参保居民,2009年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适度提高筹资标准。2009年人均筹资标准为360元,其中,个人出资标准由2008年的60元提升到100元,区、镇乡(街道)各级财政补助由2008年的140元提升到260元。

  建立个人账户实现信息化管理

  目前参保人员不重视医保卡,就诊不使用医保卡现象相当普遍。据统计余杭全区参保人员丢失医保卡达1万多张,造成就诊时不能及时联网结算,增加手工报销工作量,报销时间延长,有些医疗机构则利用这些医保漏洞弄虚作假,最终影响参保人员利益。

  2009年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按参保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的40%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并将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医保卡内。也就是说,原来参保是缴费60元但无个人账户,2009年的新政策是缴费100元有个人账户40元。这一惠民政策让参保人员看得见、摸得着,使医保卡像银行卡那样明细账目清单,医疗花费一目了然,同时有利于参保人员持医保卡规范就诊、有利于医疗费用网上结算和管理、减轻手工报账工作量、提高办事效率。

  新政策还规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职工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个人账户历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职工医保开支范围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普通门(急)诊、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

  报销比例增幅大,真正意义实现“基本”保障

  除了个人要出资多少钱,报销比例一直是参保居民最关心的问题,是城乡居民是否愿意参加医保的重要因素,“看病、住院究竟能报销多少钱?”

  与2008年实施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相比,明年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门诊、住院等项目上报销幅度都有较大提高。门诊医疗费用方面,2009年参保人员超过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1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镇乡、街道定点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报销40%,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20%,分别比2008年提高了10%和5%,此外明年还新增了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10%的新政策。住院医疗费用方面,2009年参保人员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超过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5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仍采取分段按比例报销:500元以上至1万元(含),报销60%;1万元以上至2万元(含),报销70%;2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与2008年合作医保相比,2009年的基本医保各分段报销比例增幅均达10%,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老百姓的就医出资压力。同时,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规定病种门诊起付线。

  此外,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三项累计报销封顶额由2008年的6万元提高到7万元。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含合作医疗保险)三年及以上的人员,从第4个年度起,其报销封顶额由2008年的7万元提高至8万元。参保人员当年超过报销封顶额时的医疗费用,仍可提出二次补偿申请。根据2009年调整的医药费用报销办法,门诊、住院、规定病种三项医疗费用累计报销达到8万元封顶线,医药费用为11万元,因此明年的二次补偿办法相应也略有调整。

  外出务工、临时外出期间的住院医疗费用可适当报销

  “在余杭区买了医保,那么我在外地工作期间产生的住院医药费能否报销?”不少外出务工人员对现有的医保政策提出了疑问,很多余杭人表示如果在外地工作时产生的住院医疗费在家乡不给报销,那就没必要参保,不划算。还有些人则提出这样的疑惑:“我临时外出,比如外出旅游,这期间万一身体不适在外地住院了,这些医药费能否报销?”

  针对群众的这些疑问,2009年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给出明确答案:参保人员外出务工期间在务工地医疗机构(非营利性)住院的,凭务工地暂住证和所在村外出务工证明,其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区内住院医疗费用分段报销比例的50%执行;参保人员临时外出期间因急症在非余杭区的定点医疗机构(非营利性)住院,对15天内至余杭区社保经办机构备案的,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区内住院医疗费用分段报销比例的5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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