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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晚几分钟 加收半天房费

   退房晚几分钟 加收半天房费工商部门:宾馆12点退房惯例对消费者不公经调解 宾馆同意退还半天房钱

   湖州在线讯 到宾馆住宿,中午12点前必须退房,否则就要多交房费,这一行业惯例在宾馆住宿行业被延续了许多年,多数消费者在遇到这类情况时,虽偶尔心有怨言但也只能无奈地接受这样的行规。然而,近日到长兴县夹浦镇办事的王先生却不认这个账。

   当天中午,王先生在夹浦一家宾馆办理退房手续时,被告知要多交半天房费。王先生心想自己前一天晚上7点多才住进宾馆,到中午12点总共才17个小时,未满24小时已经收了一天的房费,现在刚过了中午12点竟然还要加收半天房费。明知宾馆的行为不合理,但由于有急事,王先生在争论了几句后,无奈补交了半天的房费。事后,王先生越想越气愤:住宾馆12点前必须要退房,否则就要多收半天房费,这不是霸王条款吗?于是,王先生到夹浦工商所进行了投诉。

   接到投诉后,工商所工作人员迅速赶到该宾馆进行调查。该宾馆负责人称,超过中午12点退房加收半天房费是住宿行业的行规,已经延续了很多年,而且也得到了绝大多数顾客的认可。而王先生坚持认为,宾馆方面加收半天房费的行为不合理,并且宾馆负责人在住宿登记之前并未告知超过中午12点退房要加收半天房费,因此要求宾馆退还多收的半天房费,并赔礼道歉。

   工商工作人员了解到,宾馆负责人口中的行规来源于《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三章第十条规定:饭店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钟点房除外)。按客人住“间/夜”,计收一天房费;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饭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并且宾馆方面在王先生办理住宿登记时并未履行告知客人超过中午12点退房将加收半天房费的义务,经过调解,最终宾馆方面同意退还半天房费给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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