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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创新检察工作“民事督促起诉”守护国资

  新华网浙江频道11月14日电 在一场历时5年的“特殊战斗”中,浙江检察系统探索出一项创新的检察工作,被称为“民事督促起诉”。这是地方检察院在现行检察机关组织法许可下,对新职能的探索。

  “民事督促起诉”

  对这个名词,浙江省检察院解释为:针对遭受损害的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懈怠于行使自己的监管职责,案件性质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通俗地理解,浙江省检察机关尝试在现行法律授权下,针对保护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探索新的职能,并争取立法。尽管有着积极的目的,但对有限的权力空间和相对稳定的权力架构而言,“扩权”是敏感的话题,任何一方的细微动作,都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

  胜诉之争

  不少浙江省检察机关干部对本系统在2002年打的一场官司不能忘怀。

  2002年,浦江县检察院发现县国有良种场未经审批,将国有房产贱卖给个人,即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确定这一买卖合同无效。

  法庭上,被告方浦江县良种场表示反对:检察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缺乏法律依据。

  当地法院认为,在对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存在诉讼障碍情况下,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利益”,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立法精神,最终予以支持并判浦江县检察院胜诉。

  值得注意的是,对那场官司,但普遍的反对观点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原本处于监督地位,怎么跑来当运动员?检察院作为原告提起民事公诉有越位之嫌。

  事隔多年,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坦承,“检察机关民事公诉在现有法制框架下理论争议较大,检法两家认识上也有分歧,使得该项工作步履维艰。”

  探索新职能

  我国进入经济体制转轨与社会结构转型期后,相应的体制、机制、法律和制度还不够健全完善,少数国有资产主管或监管人员监管不力或不到位,部分国有资产受损,由于没有主体主张权利,得不到有效法律救济或司法保护,出现法律救济盲区。

  张雪樵说,国有资产监管的缺失既损害了国家利益,又容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还可能诱发有关监管人员职务犯罪。为此,浙江省检察机关曾积极探索民事公诉,即在国有资产受到损害而无人主张权利予以救济的情形下,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以原告身份对侵害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偿还国有资产或赔偿损失,以达到保护国有资产的目的。

  面对大量国资流失案例,浙江不少基层检察院有“土办法”:有的检察院采取“检察建议”的方式提醒当事人,有的检察院主动支持国有单位起诉……

  张雪樵说,2003年初开始,浙江省检察院领导带领民事行政检察干部多次深入基层调研,创造性地提出“民事督促起诉”设想。

  5年来一直工作在“督促起诉”第一线的傅国云认为,这一设想的提出,避免了“既当监督员、又当运动员”的法律死角,使得检察权的行使符合宪法、法律的定位。

  监督不越位

  去年下半年,浙江省检察院印发了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规定试行办法,“民事督促起诉”明确为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十项职责之一。

  “督促民事起诉”带来丰硕战果,浙江省检察院的材料显示:五年多来,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共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1700多件,经过诉讼和诉前追讨,及时收回国有资产共计人民币15亿多元。

  傅国云说,尽管这项工作取得重要成果,但实际工作中,囿于权力分工,检察官即使发现潜在案源,还需相关部门协作。“因为督促起诉主要是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而不是代替,做到监督到位而不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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