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19日讯 根据《浙江省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轻微物损交通事故中的一方当事人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其他情形均视为混合过错,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中一方当事人无过错的除外。
定责保险汽修变身"一家" 杭州轻微交通事故一步搞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