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疏导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对我省的影响,省物价部门,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天然气销售价格并自2008年12月1日(售气时间)起执行。
浙江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杭湖沿线和杭甬沿线城市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1.92元。
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调整后,各地居民生活用气到户销售价格暂不作调整。杭湖沿线城市燃气企业因此增加的购气成本通过适当调整非居民生活用气销售基准价格补偿。鉴于此次杭甬沿线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的调价额较小,各相关城市的非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增加的购气成本由城市燃气企业内部消化。
省物价局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当地城市燃气企业,做好相关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理解和支持,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