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3把钥匙要我200元赎回,这人有些不厚道!”前天上午,朱先生给新闻热线88868886打来电话称,他的钥匙包落在出租车上,一名自称出租车司机的人联系上他向他索要报酬。
据朱先生说,12月12日晚9时30分许,他在市区温州大道文昌路口上了一辆绿色出租车,开往市区牛山北路温州客运中心。当晚朱先生到家后,发现裤兜里的钥匙包不见了。事后朱先生回忆起来,当晚他乘坐出租车付车费时,可能钥匙包从口袋中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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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下午2时许,朱先生的手机收到一条短信息,内容是:“我捡到你的钥匙包,请速回电话。”朱先生拨打对方手机,接电话的一名男子称自己是朱先生当晚乘坐的出租车的司机,捡到了他的钥匙包。朱先生与对方核对了钥匙,确认那就是他丢失的钥匙包。这名男子提出如果朱先生想拿回钥匙,得付200元的报酬。朱先生认为对方开价太高,没有同意。
朱先生告诉记者,那名自称出租车司机的人之所以能找到他,是因为他的钥匙包内留有一个手机号码。朱先生说,那个丢失的钥匙包内共3把钥匙,其中两把是家里的门钥匙和楼道门钥匙,另一把钥匙已经没用了。“就算另配2把钥匙也不用200元。”
前天上午,记者以朱先生朋友的身份联系上这名男子。该男子在电话中称自己就是那名出租车司机,但拒绝透露是哪里人、姓名等信息。该男子在电话中说,捡到物品后向失主索取报酬很正常,并称他以前捡到一名乘客的身份证也索要过200元。“那如果你捡到了现金怎么办呢?”“我拿50%。”该男子毫不忌讳地说自己拾到财物后会索取报酬。
由于乘坐出租车时朱先生未记下车牌号码,而该男子留下的手机号码是山东聊城的。市运管处96520热线中心的负责人称,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是某个出租车司机捡到了朱先生的钥匙包而索取报酬,他们也无法协助查询。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拾金不昧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一项法定原则。《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这一条法律规定,将拾金不昧从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律约束,否则就是违法侵占。朱先生说,他也愿意向拾得钥匙包者支付一定的费用,但3把普通钥匙就索取200元,这样的“保管费”太高了。
记者 潘达源进入论坛讨论(温州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