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2月26日电 由浙江省丽水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庆元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浙江省新昌县委副书记程晓帆受贿案,2月2日在庆元县法院宣判,法院的判决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给予认定,以受贿罪一审判处程晓帆有期徒刑十一年。2月24日,该判决正式生效。
据法院审理查明,今年45岁的程晓帆是浙江嘉兴人,曾任新昌县农林局经济特产站站长、农业局副局长、局长等职,1997年至2007年先后任新昌县副县长、县委副书记、绍兴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2007年8月程晓帆下海经商。2001年到2005年期间,程晓帆利用担任新昌县委副书记、新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改制、国有土地拍卖、企业项目发展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浙江丰岛控股集团董事长徐孝方、新昌康新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徐孝西等人所送贿赂款折合人民币266098.2元,面值2000元的邓小平诞辰100周年纪念币一枚。
归案后,程晓帆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作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程晓帆表示服判,没有上诉,2月24日,该判决正式生效。
另据了解,程晓帆受贿案的线索是去年9月浙江省检察院在侦查绍兴市原副市长、原新昌县委书记谢卫星受贿案中发现的,随后交由丽水市检察院对程晓帆以涉嫌受贿立案侦查 。
2008年12月23日,谢卫星因受贿128万余元已被宁波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