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定海城区第四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已经市政府批准,即将进入申请、审核等程序。
定海城区第四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1.申请人已取得定海城区四街道37个社区居委会范围内城镇非农业户口5年及以上(含红印、蓝印户口)且实际居住满5年;2.申请人系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的单身者;3.申请人家庭未享受过各种房改优惠待遇,或已享受各类房改房优惠政策但相应建筑面积在48平方米以下。2005年1月1日起至今,舟山本岛内家庭人均私有房屋建筑面积均小于14平方米 (含14平方米);2006年至2008年申请人家庭每年人均年收入均小于11000元(含11000元)。
此外,符合申请条件但已享受各类房改优惠政策的,其相应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超标准价格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拥有私有房屋者,其相应私有房屋面积部分,按超标准价格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同时,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成套直管公房租赁户,可按现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价,考虑地段、折旧、楼层等因素后申购所租赁的直管公房。直管公房申购后,其房屋性质变更为经济适用住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据悉,本月下旬起,定海城区四个街道37个社区居委会将受理第四批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市房管局已经在前几批经济适用住房审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更为科学、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并将与民政部门、各街道社区居委会一起,共同把好第四批经济适用住房的准购关。
根据《舟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从第四批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由民政部门负责审核,今后,市民若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申报的收入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