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3月18日讯 平湖市民刘先生单位里曾经发了2张某商店的西点消费券,前两天,刘先生拿着消费券去该商店购买西点时却遭到拒绝,原因是这2张消费券上的有效期都已经过了,而刘先生觉得既然当时单位是用人民币购买的消费券,消费券就应当没有过期的说法。
刘先生所在的单位每年都会在每个职工生日的时候,给该职工发放某商店的西点消费券,工作年限较长的刘先生已经拿到过很多次了。今年生日快到的时候,刘先生突然想起前两年的西点消费券都还没用,于是他拿了这2张消费券到那家商店准备买点东西,但被服务员告知这2张消费券都已过期,其中一张的有效期是2007年9月,另一张的有效期是2008年12月31日。可刘先生认为,既然当初单位是用人民币买来的这些消费券,那就没有过期这一说法。于是,刘先生找到了消协。消协工作人员左阳告诉记者,事实上,消费券是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按《合同法》规定,如果消费者接受了商家设立的“有效期”的约定,你不按时消费,就是你违约,商家不退钱似乎也没什么不妥;这种“过期作废”的约定,也被大多数消费者认同。但最合理的方法应该是商家在消费券上敲下有效期之前询问消费者是否同意,甚至两者另外签订一份合同。否则消费券上的有效期就属于“无效约定”。
最后,在平湖市消协的帮助下,刘先生得到了延用消费券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