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要建立民办公助财政补贴机制。按照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二是鼓励民间力量经营政府办的养老机构。在确保“五保”、“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的前提下,让社会力量注入政府办的养老机构。三是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养老院。要鼓励个人利用闲置的房产举办小规模的家庭养老院。四是鼓励各类主体利用闲置房产兴办养老机构。五是鼓励社会各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在用地、供水、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方面给予有力的支持。
【专题】科学发展观·嘉善36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