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年2月12日,浙江大法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作客浙江在线《问政零距离》后,受到网友广泛关注,大家希望更多的法院官员走上网络进行在线交流。今天上午,我们邀请到了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许惠春,就网民普遍关注的劳动争议、房地产、医疗事故纠纷等话题与网友进行互动交流。首先,请许庭长给网友打个招呼吧!

  许庭长:各位网友上午好!很高兴来到浙江在线,与各位网友谈谈民事纠纷、民事诉讼和民事审判方面的情况。应该说,大家对民事审判不是很陌生,所谓的“民事”就是“人民之间的事情”,是老百姓身边经常发生的事情,比如离婚、赡养抚养、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房屋买卖的问题,包括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当然这些事情虽然看起来是“鸡毛蒜皮”的事情,有些事也很小。但是应该说“民事无小事”,小事里也有大利益、大道理,涉及到民生问题,很多案件纠纷都是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长远利益,比如离婚案件可能影响两个人的一辈子,还会影响几代人,包括有些问题也会影响到公共利益,比如稳定问题。所以我们民事审判对这块很重视,也希望通过网络了解相关的情况,沟通相关的民意,听取网民朋友的意见和建议。所以,我今天来到这里,也很欢迎大家提问,我们也愿意做一些真诚的交流。

  主持人:刚才许庭长您介绍的这些也是民一庭具体负责的范围吗?

  许庭长:对的,包括我们具体负责的一些工作。我们民一庭主要负责这些工作:审判婚姻家庭案件、人身权利的案件、房地产案件,和其他相关合同纠纷案件,包括涉港澳台的案件,当然也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除了审判案件以外,我们还负责调研指导全省的民事审判工作,除了我们通过对个案的指导,也进行调研,制定一些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指导下级法院进行统一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三个职责,我们还负责指导全省的人民法庭工作,浙江省有213个人民法庭,法庭日常的业务指导和相关协调工作是由我们民一庭负责的。

  主持人:可能老百姓也比较关心,什么样的民事案件可以在一审直接在高院起诉?

  许庭长:我们高院去年下发了一个《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如果要到浙江省高院直接作为一审案件起诉,有这么几个条件:一是争议标的在人民币3亿以上,如果当事人是跨省的,也就是其中一方不在浙江省,这种情况争议标的额是2亿元,当然包括涉港澳台的案件也是2亿元以上。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我们做一审的案件,我们也是可以作为一审案件的。但是,有几类案件是必须由基层法院受理的,比如婚姻家庭案件,继承案件,物业管理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土地征用、土地承包、环境污染、医疗事故损失赔偿,这些案件不论争议标的物的大小,一律都由基层法院来审理。有时候我们对一审法院的案件也可以提级审理。

  主持人:刚才许庭长向我们介绍了民一庭的主要工作,那么,民一庭平均一位法官一年要办多少起案子?

  许庭长:全省三级法院,2008年全省收案67万多件,结案65万多件,其中20多万件是我们民事案件,一线的民事法官的人均结案超过200件,这个数字在全国是领先的。当然像案件比较集中的地区,比如杭州、金华、宁波、绍兴、台州、嘉兴、温州等,它们的总收案数都超过1万件,这些法院的民事法官的人均办案数当然会更高。

  主持人:民一庭的主要工作是审判第一、二审和再审婚姻、家庭、人身权利、房地产及相关合同纠纷等案件。下面我们来看网友提出的具体问题。网友“旺旺”说,她有对朋友,夫妻双方结婚已经30多年了,丈夫在外面欠了很多债,但这些债与其他的女人有关系,与自己的家庭没有任何关系,如果离婚的话,债务归属双方还是丈夫一方?

  许庭长:这是我们目前在婚姻案件中经常碰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也是我们在处理离婚案件中比较难办的问题,很复杂,复杂在于涉及到了夫妻内部的问题及外部的法律关系问题。我分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分析,就夫妻内部关系而言关键在于丈夫在外面欠债,这个欠债是不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如果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离婚的时候,夫妻双方都应该为这个债务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如果像这位网友所说的,当然从诉讼角度现在还不能证明就是这么回事,按她自己所说这些债和其他人有关系,和她自己和家庭没有任何关系的。如果确实如此,“没有任何关系”就意味着没有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也就是我们所讲的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离婚的时候,这位网友可能就不必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这个是就内部而言,复杂的是还有一个外部关系。就外部而言,有一个债权人,也就是丈夫欠了别人的钱,那个主张债权的人,债权人如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权利了,一般情况下,我们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认定。这个法律的制度设置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因为债权人可能不清楚夫妻之间具体有什么纠葛,甚至更多的是丈夫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名义来举债。这种情况下,我们要保护善意第三人。如果夫妻另一方确实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明确约定钱是自己(丈夫)借的,和老婆没关系的,当然就不用共同承担了。或者说如果夫妻在夫妻存续期间已经有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债务各自承担的,债权人也知道或应该知道这种约定的,法院就不会让这位网友来承担共同债务。当然现在诉讼中还有一种更复杂的情况是,有的当事人有不诚信的情况,制造虚假债务。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恶意串通,为了不还债,可能当时并没有约定债务各自承担,财产各自所有,看到第三人要来主张了,就补写一个协议,甚至倒签,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还有更复杂的一种情况是,夫或妻一方和第三人,这个第三人可能是自己的亲戚朋友,去串通,去伪造一些借据,甚至通过法院打官司,虚构一些债务,从而达到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利益,这就是虚假诉讼。我们高院去年针对这个情况,也出台了关于制止虚假诉讼的相关规定。总得来说,对这些不诚实的行为,虚假债务的行为,法院会通过合理的分配证明责任,也就是需要主张的一方来证明是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从而防止虚假诉讼目的的实现。如果有的当事人想通过这种不诚信的行为或虚假诉讼的行为来实现非法的目的或利益的话,也不要低估法官的智商,也不要低估司法制度的严密性。

  主持人:这里还有一个关系婚姻方面的问题,一位网友问,离婚诉讼是不是很多,现在有个社会现象,尤其是80后喜欢闪婚然后闪离,婚姻毕竟不是儿戏,这又牵涉到了财产的分割,是很苦恼的问题,法院怎么看待这个现象?

  许庭长:我觉得婚姻家庭关系,是整个社会的基础性关系。我们经常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如果这样说的话,婚姻是这个细胞中的“细胞核”,是处于中心地位的。离婚案件也是我们这个社会生活的镜子,是折射出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镜子。简要回顾一下,1950年我们国家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后,离婚案件大量出现。后面文革结束后知青返城时,出现了一个离婚潮。以及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思想和文化的多元性,带来了婚姻当事人感情方面多样性的追求,所以离婚案件增加了。我这里有一个数据,5月份的参考消息有这样一个消息,中国的离婚率,1978年是4.8%,目前已经超过21%,与西方发展国家的离婚率日益趋同。我们省里的情况,去年全省离婚诉讼案件是4.7万件,同比上升6.5%,今年第一季度是16000多件,又比去年上升3.03%,数量上不少的。因为这里没有包括当事人自愿协议离婚,民政部登记离婚的情况,如果加上那块数量,肯定更多了。至于说到80后离婚的问题,法院系统和其他部门专门针对出生年代的人员离婚案件,或者离婚情况进行定量分析的数据,我还没有看到。我个人是这么理解的,80后这一代,问题里讲到喜欢闪婚、喜欢闪离,这个是不是“喜欢”,以及是不是有规律性,是不是80后这一代比例上特别高,是不是80后的闪婚、闪离就是我们所讲的“快餐文化”演绎的结果,我觉得还值得待考探讨,没有准确数字上的支持。我个人理解,凭着个人生活经验,和我们审判的经历,离婚的人里相对年轻人多一点,现在独生子女多一些,婚姻自由、离婚自由观念和思想也相对开放一些,对婚姻生活需要磨砺,甚至婚姻本身就包含着很多苦恼,这种社会的现实也缺乏充分的准备,所以有时候觉得有我们经常说的“难以承受婚姻之重”,对婚后的感情和婚后的家庭的“经营”难以维系。当然现在还有一个话题,是不是给婚姻登记设定“有效期”等。我国对离婚的法律和政策的导向是明确的,保障离婚自由,同时也反对轻率离婚,也就是要慎重,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是否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感情没有破裂,我们也不会判离,不管是80后还是70后,都是一样的。里面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一般是共有的,当然双方可以在婚前进行约定,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当然也可以在离婚的时候进行约定,也包括在法院调解时候。至于当事人为财产而苦恼,我觉得既然决定要离婚,付出财产,或者说财产方面会减损,这是离婚必然的后果成本,不必要过多苦恼。如果“闪婚”,我相信闪婚的时候双方也肯定是基于感情,也就是我们说的爱情,能闪出爱的光芒,那么“闪离”的时候,我相信也有这个水平,闪出一点谦和,闪出和谐,大家尽可能协商解决。

  我是外地来绍兴工作的,和老公分开五年多了,现在想离婚,可是回家太远了,问能不能在我工作的当地部门起诉离婚。

  许庭长:这个问题有这么几个可能性,因为相关的背景情况不是很清楚。第一种可能性,如果丈夫还在原籍老家生活、工作,离婚应该回到丈夫的所在地,就是法律上的“住所地”,这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则。第二种情况,如果丈夫也离开了原籍老家,到外地打工,特别是超过了一年时间,你就应该到他现在打工生活的地方去起诉,法律上讲是“经常居住地”,仍然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丈夫出去打工了,地方不是很固定,在一个地方时间也没有超过一年,没有形成法律上所讲的经常居住地,网友就可以在现在你工作的地方法院去起诉,要求离婚。不过,我还是要提醒一下,现在人口流动得比较频繁,劳动力转移也比较多,是不是分开了几年就一定要离婚,这个情况,提醒网友慎重考虑,是不是还有其他方法可以挽救。

  主持人:刚才我们探讨的都是婚姻方面的问题,先放一放。我们知道前不久,江浙沪三地高院在杭州举行了一个司法方面的探讨,请问这次探讨的背景是什么?

  许庭长:首先感谢网友对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工作的关注和关心,5月27日,第一届“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和发展论坛”在杭州由浙江省高院主办召开了,这次主题是“长三角地区经济发展与能动司法”。江浙沪三位高院院长分别作了主题讲话。这次能动司法主题会议的背景,我个人是这样理解和解读的:现在理论界和一些司法实务界对司法的能动主义还是被动主义,有的又叫克制主义,还是有一些争议。而我们长三角地区处于经济发达、人文荟萃,法治发展水平也比较高,也属于我国东部沿海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加上历史原因,三个地方的交流比较频繁,关系比较密切,应该说在这种背景下,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相关交流和合作、相互补充,彼此借鉴,形成共识。特别是在司法能不能能动,还是必须要被动,这些重大的问题上,要保持沟通和联系,甚至要达成共识。第二个背景,也是在目前国际金融危机情况下,我们怎么样发挥三地法院的审判职能,为长三角地区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优良的服务,也是这次会议召开的主要动机。应该说,包括浙江在内的长三角地区的所有法院积极实践了能动司法,已经贯彻了能动司法,也进行了相当好的探索、实践和积累,客观上也已经具备了相当的基础和条件,也就是客观上具备了一些条件,也需要从实践上进行归纳总结,在理论上再探讨、谋划一下,从思想上再提升一下。从这次论坛的效果来看,我个人理解,应该说在长三角地区目前关于司法能动主义还是被动主义的争论相对可以告一段落,“相对的司法能动主义”已经成为三地法院的共识。

  主持人:结合这次探讨,作为我们浙江,民生关系最紧密的民事审判,浙江的特色是什么,和江苏上海相比有哪些联动机制和创新?

  许庭长:应该说我们三地法院都各有特色,都在以各自的职能为当地的发展做着自己的贡献。当然,我们浙江也有自己的特色,浙江在民事审判方面有这么几个特色:首先浙江的自然状况特点,我们有平原、山区,还有广阔的海域,决定了民事审判的对象是多样性的,我们不仅有城市居民,还有广大村民、山民,甚至还有渔民,这也决定了民事审判的经济社会相关的条件有差异。浙江总得很发达,但也有东部沿海地区和西部山区的差异。这些特点决定浙江开展民事审判工作,需要多花费更多的精力,多动一些脑筋,做起来也不太容易。第二个特点,浙江总体的经济社会情况,比如说浙江一直是改革创新比较好的省,敢为人先,市场也比较发育,民营经营比较达到,经济上发展比较快,社会进步也比较显著,这就决定了我们各类民事案件比较多,而且新类型案件比较多。同时案多人少的矛盾是相当突出的,刚才我也简单得讲过,浙江省的案件数量在全国是名列前茅,而我们的法官人数在全国是倒数的,所以我们的民事法官,可以这么讲,我们经常用“白加黑”,“5加2”来比喻,超负荷工作是经常性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同时积极探索民事审判为浙江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理念,采取一些创新方式方法。特别是去年以来,浙江法院面对金融危机的冲击,以及带来的新的挑战,我们在尊重司法自身规律的同时,也强调了司法的能动性,特别提出和实践了以“能动司法”为核心的“八项司法”,从而为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保企业、保民生、保稳定,做得相当有声有色,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和省委领导的高度肯定。当然还有一个特色,就是浙江的法庭建设,法庭也是民事审判工作的第一线,浙江的213个法庭,经过三级法院多年的建设,在巡回审判,实践和坚持、发展了“枫桥经验”方面,也是走在了全国的前列的。

  主持人:你刚才也提出法官的工作有多辛苦,但是一些网友反映法官存在脸难看、门难进的现象,请问许庭长这种情况有没有?

  许庭长:应该说,我们经过长期、多年的、多种形式有效的法官职业道德的教育,同时也不断完善相关的审判制度,我们民事审判的作风纪律,民事法官的精神风貌,这些年来有了很大的改善。我也跑过很多法院、基层法庭,接触了很多基层民事法官,我相信绝大多数民事法官的脸是不难看的,当然有时候我们开庭,或者进行诉讼活动的时候会比较严肃一点,这个不能归入“难看”之列。我们绝大多数的法院、法庭的门也是不难进的,当然我也要说明的是,现在法院也做一些安保,这些必要的安保当然也不属于这个问题探讨的范围之列。全省三级法院,落实了很多关于“首问责任制”,甚至采取了一些便民利民的措施,我们民事审判整条线,所有的法官是真心诚意地想为群众排忧解难,做点实事,提供优质服务的。当然,另一方面我们也不排除个别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或者个别法庭,还有少数的民事法官,群众意识不是很强,作风纪律不过硬,对群众是有“生冷硬推”的现象,有些门是有时难进的,有的脸可能有时候是难看的。但是有时候法官脸难看的时候,也不见得一定对当事人有什么偏见,有什么不公正,或者案件里搞什么名堂,或者有其他恶意怠慢当事人的情况。因为有时候法官工作也很辛苦,也很疲劳,忙着办案子,法官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由于个人家庭生活方面可能会有一些麻烦,从而表现在自己的脸上,对群众可能会不耐烦、不热情,不主动。但是话说回来,即使是这种情况下,不管怎么样,法官在当事人面前也不应该这样,有些当事人是一辈子第一次进法院的门,也是第一次和民事法官接触,如果脸比较难看,门比较难进,给当事人留下的会是,可能一辈子忘不了的负面的印象。现在全国法院正在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教育活动,也是重点解决法官和法院对人民群众的思想感情和观念问题,省高院也提出“法官职业四要”,就是“处事要严谨,讲话要亲和,办案要公正,为人要清廉”,我们也在不断改进。我们欢迎网民对民事审判这条线的法官、民庭法庭提出这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主持人:我想也是,如果不是出了什么事,大家也不会想到要去法院。我们感谢许庭长能正面面对这个问题。网友还是比较善于提这种比较尖锐的问题。下面这个问题可能是网友特别提给许庭长的,网友“反腐败”说,去年,省高院民一庭原庭长赵某私下多次约见女当事人,从而免去了庭长的职务,并行政记大过处分。你作为新任庭长在这方面有什么警示,今后会怎么做?能否向网民表个态!

  许庭长:首先感谢网民朋友对我们民事审判、民庭廉洁司法方面的关心、关注和监督。应该说,以前的庭长是我们多年的同事,他出了事我们都感到惋惜和痛心。这个事情给我的启示是要慎独慎行,要善待权力。我个人这么理解,权力本身是中性的,本身没有什么罪过,就看怎么去对待和使用。人也不是天生就有权力的,人也不是天生就想犯错误的,但是等有了权力之后,如何对待权力、运用权力,这个是一个关键问题。我觉得关键还是看自己,能不能守住公正的底线,能不能守护住我们说的法官心底良知的领地。我们庭里出了这个事情后,去年以来也采取了很多措施进行整改,按照我们院里八项司法中廉洁司法的要求,进行了相关的查漏补缺。有三方面措施:一是我们对相关的审判权力进行合理的限制,对相关的审判权限,特别是审判权比较大的人员,比如庭长、副庭长、审判长,我们进行了有制度的规定,比如案件签发权的规定,签发权在裁判案件中很重要,我们有详细的制度规定。第二,我们让审判权力接受全面的监督,除了已经有的组织上对我们的监督以外,我们自己庭里还强化了庭里的监督,比如现在每半年一次,庭长、副庭长、审判长要向全庭同志进行述职述廉。我们也加强了民事审判条线上的监督,我们向下级法院民事法官发放了测评表,对我们进行监督。我们还接受当事人的监督,每个案件都发放廉政监督卡,并且不定期地听取当事人,包括败诉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第三个方面,我们从内部杜绝潜规则。现在最高法院有“五个严禁”,我们高院也制定了“约法十章”,总的是要“开前门、堵后门”,我们想,从自己平时点点滴滴的每一个审判环节,尽可能地防止杜绝一些老百姓所担心的潜规则在法院里滋生。我在这里也表个态,我们经过整改以后,我们全庭提出了一个“勤勉干事、和谐共事,廉洁不出事”的工作总目标,也就是我们有信心,当然还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做到民事审判公正、高效、廉洁,我们也很欢迎网民继续监督。

  主持人:听了庭长的回答想必网友也放心多了。看了许庭长的简历可以得知,庭长是留美公共管理学硕士,不知国外的民事审判和国内的比较有哪些不同,能否从你专业的角度探讨一下?

  许庭长:我是在2002年到2003年受组织派遣,到美国主修公共管理专业硕士课程,一年时间,其中也涉及到一些美国司法制度的课程,同时自己也利用课余时间,考察了包括美国最高法院在内的一些法院,对美国相关的司法制度有所了解。应该说中美两国的司法制度,在司法的本质上,具体的司法制度除了有一些众所周知的不同以外,我这里着重讲三个方面的不同:一是法院司法构架上有很大不同。美国有两个系统,一个是联邦法院系统,审理的是违反联邦法律,包括跨州的居民之间的民事诉讼,还有一个系统是州法院系统,审理本州居民之间的主要是小额案件。中国就是一个单一的统一的司法系统,从最高法院到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第二、民事法律的渊源,或者说形式上不太一样。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又叫普通法,在判例上的基础上也发展出了成文法,既有联邦的成文法,也有州的成文法,在适用法律上有判例法和成文法的空间。而我们是统一的成文法,这是很大的区别。第三,在民事审判的组织上,在美国,小的案件是法官一个人进行裁判,一些大的案件有陪审团制度,一般是12个人,进行审理。我也旁听过相关的陪审案件。在中国就没有陪审团制度,一般的案件有独任审判,还有合议庭审判,一般由3名成员组成。当然我们有人民陪审员制度,但和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不同。我们的陪审员一般是当地的人大任命,是相对固定的,而且一般参与一审案件,与陪审团制度的职能、组成、构成不太一样。讲了区别以后,其实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特别是在民事诉讼的具体操作层面上也是有一些共同点,或者相互借鉴的地方。就民事审判而言,有一些共同的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都是民事审判或民事法律共性的原则。在制度上,也是有相互借鉴的,比如说我们的人民调解制度,大家都知道以前叫“东方经验”,在美国发展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就是ADR制度,吸收了我们的很多东西。美国有判例法,最高人民法院前些年也建立了案例指导制度,这个制度,我个陈理解也是有一些判例法借鉴的地方。我们现在的对抗制的诉讼制度,证据失权制度,也是我们也吸收国外司法制度上有益的一些东西。

  主持人:这也让大家增长了不少见识哈。下面回答网友提出的问题。网友“法官”说,一些基层法院的民一庭都直接适用一些简易程序,负责简易案件的审理,提高了效率,具体什么案子可以选择简易程序,是不是已经普及了?

  许庭长:我们基层法院审理案件,基本上有两个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什么样的案件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基层法院或者派出法庭审理的案件如果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当然有的案件是明确不能适用的,比如说被告下落不明的,这个情况也比较多,现在外出打工的人很多,找不到;以及人数比较众多的案件,以及特别程序案件,法律规定不能适用,其他简单的民事案件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的优势,正如网友提到的,可以提高效率,比如原告起诉,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口头起诉,而不像普通程序一般要求有书面的诉状。如果当事人同时到的,也可以直接开庭,不需要像普通程序一样过10天、20天、一个月再开庭定期。第三,法官可以用简便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可以用打电话,或者捎口信的方法,而不像普通程序一样必须要有送达回证这种很正式的文本。当然简易程序是由审判员一个人独任审判的,不像普通程序需要3个人或5个人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且简易程序的案件,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在是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而不像普通程序要求6个月。所以简易程序的案件程序上简便、高效,节省诉讼资源,更多的也是体现“两便”原则,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便于法院审理案件。由于有这些优势,所以基层法院和法庭大量的一审案件是采用简易程序的。据统计有70%左右的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我们这里也特别说明一下,虽然程序简易,但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我们是全面保障的,也是依照法律规定公正审判的。

  主持人:一位网友说,许多民事案子都是刑事所附带的,如果被告无力赔偿怎么办?

  许庭长:如果人身受到伤害以后,就我们诉讼来讲,有两种常见的救济方法:一种是如果加害行为构成犯罪,这位网友所说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诉讼就可以解决,一方面进行刑事处罚,一方面附带提出损害赔偿。还有一种情况,不构成犯罪,而是构成民事侵权,单纯的向民庭主张民事赔偿。这两种救济方法都有。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样也会碰到被告无力赔偿的情况。去年全省法院有5.8万多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今年一季度是1.6万多件案件,其中有不少案件是被告无力赔偿,或者只有部分的履行能力。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审判时本来是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方式、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特别是对原告造成的损害结果大小,还有侵害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综合起来,平衡双方的利益,进行判决,综合确定数额。当然如果要考虑被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的话,可能会涉及法官的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问题。刚才我讲的综合因素确定赔偿额方法,实践中用的不是很多,因为一方面原告,就是被害人一方是不愿意少判的,希望法院判得越多越好,情愿你判得多,我也知道被告没有履行能力,我情愿到执行时执行不了,大不了可以放弃。这可能和中国的文化心理有关系,觉得这样有面子,而且法院判得多了,可以出气,后面放不放弃是我的事情。另一方面,现在的损害赔偿案件,除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外,大多是定型化赔偿,都是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如果综合很多因素去自由裁量,一方面原告可能不满意,被告可能也觉得不确定,另一方面,下级法院的法官也担心案子容易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这也是很现实的问题。如果案件已经判决了赔偿额,被告最后还是无力赔偿,这属于怎么执行的问题,据我所了解,如果在执行程序中仍然可以认定被告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当然等到有执行能力的时候,可以恢复执行。

  主持人:现在金融危机还没有探低,金融危机带来的问题网友关注度还是很高的。网友“三轮车”说,受金融危机影响,一些企业主隐匿财产或者避债外逃,也有一些劳动者对老板提出“天价”诉讼,面对这样的事情,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呢?

  许庭长:这位网友对劳动争议案件、金融危机带来的问题了解得比较真切,提的问题也是比较贴切的。首先回答一下第一种情况,金融危机后,浙江省的企业受冲击是比较大的,因此浙江省外向型的企业比较多,有些企业主被迫外逃,但确实有不少的企业主是不诚信的,是恶意的,因为往往是携巨款外逃,不是真的身无分文。对劳动者而言,他们是无辜的。企业主欠下的钱都是劳动者养家糊口的钱,或者是过年过节的钱,因为春节前这样的案子很容易爆发,甚至是救急救命的钱。这种情况,企业主完全是恶意的。对这种情况,劳动者有什么方法,法律上有什么办法可以处理?一个方法,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并且可以凭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向当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把企业主剩下的厂房或相关财产保全起来。第二个方法是,如果企业主欠了劳动者工资,或符合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条件的,像单纯的欠薪案件,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诉,法院也普遍开通了绿色通道,也可以向法院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当然财产保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起诉前申请,一种是起诉后申请。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要交申请费的,劳动者往往经济本来就比较困难的,这种情况,如果确有困难,劳动者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减缓免交费,在起诉时就可以把相关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一并交给法院。法院解决这类案件,也进行了不断的探索,也发挥我们的司法智慧,提升我们的审判艺术,特别是前段时间我们在做调研时,发现很多法院采用了“32字法”,就是针对企业主潜逃、卷款逃跑的情况,32个字有这么几个方面构成:“建议政府垫资,职工出面起诉,法院查封财产,政府派员看管,法院快审快执,优先归还政府”。省高院前段时间也出台了指导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意见,有效解决这些案件。当然这里也得到了很多网民的支持,因为很多企业主逃了之后,网民积极举报,支持劳动者实现自己的权利。在这里,我对跑到外面的企业主也说一句,“躲得了一时,躲不了一世”。与其在外面担惊受怕地躲债,还不如回来协商解决。

  第二种情况,关于天价诉讼,所谓天价,就是诉讼标的额特别大,几十万、上百万。我分析了一下,有这么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企业欠职工的债务,职工也是在依法维权,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现在的情况是,一旦企业支付了这笔天价的赔偿,有些案件虽然一个案子并不是天价,但是背后类似的案子可能会有几百个,后面可能有几百个工人看着这个案子,如果一旦支付,企业可能会立刻倒闭。从这个角度上讲,省高院要平衡双方的利益,也要平衡职工的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省高院院领导也提出了一个处理这类案件的指导思想,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农民工的饭碗和就业是第一位,而社保、加班费等福利是第二位的,我们要从企业的实际和条件出发,进行恰当的裁判。如果一下子支付了巨额的所谓的加班费、社保金,每个职工可能拿到几千元钱,或者上万元钱,但是这个企业就破产了,你下个月就没有机会在这里就业,从此就失业了,从此可能就要返乡重新当农民了。这个利益上讲,所以保饭碗更重要。这也是我们体现“保企业、保增长、保稳定、保就业”的平衡。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要放水养鱼、不要杀鸡取蛋”。记得齐院长上次做客浙江在线时也讲到这个问题,说“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希望广大的劳动者对待天价诉讼时要理性看待。还有一种情况是滥用诉权,过度维权,有的提出加班费几十万,值班费上百万,社保费天文数字,像这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和民事法律精神相违背的,实际上也是损害他人利益,也是浪费诉讼资源。对这种劳民伤财的诉讼,这种天价请求,我们是不予支持。当然这里与一些黑心的中介代理推波助澜是有关系。第三种情况,更严重的情况,个别劳动者与少数逃债的企业主串通,制造虚假的诉讼,帮助企业主转移财产。这种情况下,其实是损害另外的劳动者的利益。这种情况,我们绝对不会支持,一旦发现,还会依法制裁。

  主持人:同样是一个与金融危机相关的问题。一位网友反映,现在一些房产商最近曝光出大肆的购买虚假楼房,虚假购房合同,也就是自己买自己,然后造成房子热销,房价上升到假象,法院有没有注意到?对于此,买主可不可以选择退房。法律有哪些保障,司法有哪些措施?

  许庭长:我们作为民事审判庭,是主管房地产案件的审判业务部门,也已经注意到了相关信息、报道。就这个网友提到这个情况,特别是讲到是不是可以退房,这里有一个认定的关键是房产商的这种行为有没有构成民事范围内的欺诈。如果说达到了法律上规定的欺诈情况,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使在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这种情况下是欺诈。如果有充分证据证实符合这种情况,构成欺诈。如果如何欺诈,那么买主就可以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这个事实的一年之内,请求法院或相关的仲裁机构——有的合同约定是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去变更或撤销合同。如果不构成欺诈,可能合同要撤销还是有些困难。当然不构成欺诈,只要房产商相关的行为是属实的,买主也可以向工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去举报或反映相关问题,至少在我看来,这种行为对其他房产商也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可能会受到行政的处罚。当然我还是要提醒广大的购房户,杭州也是房市比较热的地方,购房是重大交易行为,不是买萝卜青菜,房市和股市一样是有风险的,不要盲从,还是要慎重。

  主持人:在这个问题上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时间也差不多了,我再挑两个问题,问问许庭长。大家都知道,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和审判有了新的挑战,请问去年我省一年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大概有多少?外来务工人员的比例怎么样?

  许庭长:确实如此,去年劳动争议案件急剧攀升,我们甚至用一个词形容,呈“井喷”式增长,是前所未有的。去年全省三级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是19000多件,与前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60%。今年1—3月份,劳动争议案件又受理了7600多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近40%,应该说这个增长速度在历年是没有的,而且在其他民事案件类型中是没有的。与外来务工人员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该说是占了很大比重的,因为浙江省是外来劳务人员大省,也是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比较多的省份,去年受金融危机的直接影响,产生劳动争议案件的概率更大。据我们不完全统计,与外来人员有关的案件占了整个劳动争议案件的80%左右,主要是企业主拖欠工资、拖欠加班工资,以及部分工伤案件。大量增长有一定的原因:我认为有几个原因:劳动关系也是基础性的社会关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本身就有正常的增长,往年也在增长,但不像去年这么大的增长。因为是基础性关系,所以对金融危机的反应也特别敏感,特别直接,稍有风吹草动,马上就增加了。当然还有一个原因是,浙江省在城市化进程中大量的外来人员务工,工人队伍大了很多,当然由于种种原因,法治不健全,或者执行法律方面有欠缺,产生争议的可能性比较大。相关的因素还有去年《诉讼费交纳办法》也生效施行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费用也降低了,劳动者起诉也多了。像这个网友所讲的,去年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还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实施了。在这两个法律的施行中,劳动者认为很多权利需要维护,所以产生了打官司的想法,也刺激了整个案件数量的大幅度增加。

  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常有的事,但是发生争议后,劳动者可不可以能向法院起诉?如果起诉有哪些程序?一般来说,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经常会打110,而不是首先想到找法院,如何破解?

  许庭长:劳动者如果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多个渠道主张。一个是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在一些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都设有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也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基层的乡镇政府、街道也设有调解组织,轻微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先去这些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我提醒大家一下,一般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1年,注意不要过期了。现在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规定了“终局仲裁”的制度,就是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给予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以后可以直接生效。当然劳动者不服,可以向当地的基层法院起诉,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仲裁程序上有重大瑕疵,也可以向所在地的中院提起撤销诉讼,否则这些仲裁就立即生效,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还有一种情况,对不属于这些终局裁决的一般劳动争议,劳动者在仲裁机构进行了仲裁后,如果不服可以在15天内,向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当然有几类案件,不经过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比如有公司欠条主张拖欠的工资的,或者在这之前已经与企业就加班工资等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而用人单位没付,现在要求支付的。至于生活中劳动者,或者当事人比较习惯先打110,而没有先想到法院。我个人是这么理解的,原因可能是这样:在处理整个纠纷中,法院具有程序的被动性,也就是我们平时讲的法院是最后的救济手段,是最后一道防线。相对来说老百姓也这么理解,公安在“公检法”前面一点,处理问题可能会快一点,公安在我们生活中确实也经常快捷地为群众解决了很多难事、急事,很受群众欢迎。所以群众也习惯性地打110了。其实,现在有很多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平台和机制,有企业调解,也可以向企业工会,或者当地的工会组织反映,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作为法院来讲,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我们都会依法立案、审理、执行。所以总的来讲,这些纠纷是金融危机中产生的,金融危机中确实产生了很多民事矛盾,对我们民事审判来讲,也是一个新的发展机遇,也是另外一种意义上的“化危为机”,我们也会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做好我们的民事审判工作,从而体现我们的能动司法、民本司法的目的。

  主持人:好,时间过得很快,今天的访谈我们就要告一个段落了,谢谢网友的关注,也欢迎许庭长下次再来与网友交流互动。在接下来的日子,我们还将陆续邀请民事审判二、三庭庭长上网与网民互动交流,就百姓关心的热点民事诉求进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