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明知经济适用房买卖有个“5年之限”,但还是转让给别人,结果房子没卖成,还赔偿了28000多元。近日,海盐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私下转让经济适用房而引发的案件,法院认定,私下转让还在5年禁止转让期限内的房屋协议无效。
2006年6月1日,王某夫妇以4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一套经济适用房转让给张某,并签下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张某先付款33万元,余款在过户时一次性付清。同时王某夫妇于2008年9月26日前协助张某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9月底腾空房子,以便张某入住。
张某依约于签订协议当日向王某夫妇支付了购房款33万元,然而由于这套经济适用房之前已抵押给银行,所以要到2008年9月26日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期限到了之后,王某夫妇未依约办理手续、腾空房屋。又拖了3个月之后,张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夫妇告上了法院。
由于王某的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住房,在购房人取得产权后的5年内,购房人只拥有有限产权,不得进行买卖。王某于2004年3月25日领取了房产证并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即使至双方约定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最后期限2008年9月26日,也仍未超过5年的禁止转让期限,故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应属无效。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张某购房款33万元并赔偿张某一半的利息损失28762.69元。
承办法官提醒市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