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杭州8月14日讯 今天,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8·4”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魏志刚提起公诉。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客观、全面地审查了该案的事实、证据后认为,8月4日21时26分许,被告人魏志刚驾驶浙A892E9号保时捷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当行至杭州莫干山路111号人行横道线南侧约10米处时,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对行人动态观察不够,措施不及,因而撞上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马芳芳,造成致其因颅脑损伤而死亡的重大事故,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