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2:45,上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个案子——富阳一个高档别墅山庄,一个空姐牵狗散步时,被别人家的大狗咬伤。空姐把邻居告上法庭,索赔9000多元。
空姐姓沈,长发及腰,住该别墅小区78幢。被告是隔壁79-1幢别墅的陈女士,不过她没出庭,被告席上坐的是律师。
沈小姐说,今年5月9日下午2点左右,她带自家小狗在小区散步,远远见到陈家的饲养员牵着大狗过来。
“是条黄色非纯种的藏獒。”沈小姐说自己也是养狗的,对狗的品种比较了解。
沈小姐说,她知道这狗很凶,就对饲养员叫,别过来、别过来。饲养员却说,没关系的,放松了狗绳。结果狗扑过来,一爪搭在她右手,一爪搭在腿上,一口咬住她胯部。
沈小姐马上去打狂犬疫苗,结果一针下去就觉得头晕。
因为第二天要飞,当晚沈小姐赶到航空公司的医疗中心检查(空乘人员若有身体不适,需经行业医疗中心决定是否能够继续飞行),医疗中心不建议她飞行,开出3天的病休单。
疫苗要打5针,一周一针,结果沈小姐针针都晕,停飞了29天。
沈小姐诉称,空姐是按照飞行时间计算收入的,停飞29天共损失6842.7元,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医疗费(408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共计9450.7元。
沈小姐说的,被告律师统统否认。
律师称:首先,陈家的狗是条金毛寻回犬,不是藏獒,沈小姐养的那条才是藏獒。
其次,陈家的狗有专门饲养员,每天固定下午5点出门遛狗,不可能在下午2点咬伤人。
再次,每次遛狗,饲养员都牵狗绳,尽到了安全管理责任。因此,沈小姐不是被陈家的狗咬伤的。
沈小姐的律师大声反驳:有饲养员、有狗绳,就一定不会发生事故吗?
沈的律师拿出一份别墅山庄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上写:据了解,沈××被79—1幢业主家的狗咬伤,经物管调解无效……
落款时间:2009年7月7日。
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
“你这份证明是无效的。”被告律师随即也拿出一份物管证明,证明上写:对2009年7月7日为沈××出具的证明解释,其中“据了解”是指沈××自己所说,并非物管人员亲眼所见。“调解无效”是指79—1幢业主否认狗咬伤人。
落款时间:2009年8月10日。
更具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
“你这份证明才是无效的。”
沈小姐律师又拿出一份物管证明,证明上写:2009年8月10日给79—1幢业主陈××的物管证明,是陈××事先打印好拿来要求盖章,盖章的工作人员并不了解纠纷情况。
落款时间:2009年8月18日。
被告律师又提出,事发时间是5月9日,沈小姐为什么直到5月下旬才找陈家调解?当天为何不说?而且山庄里那么多狗,凭什么说一定是陈家的狗咬了人?
沈小姐眼眶红了,大声说:“因为山庄里只有陈家的狗是黄色的!”
她说,当时考虑到邻居关系,而且大家都是养狗的,以为可以互相理解,结果事情发生后,对方连个慰问电话都没打过。
双方争论不下。法官进行调解。
被告律师说,航空公司医疗中心不具备开病假条资格,是否病休,要正规医院说了算,行业规则,法律不认可。因此,就算赔也只能赔医疗费(408元),其他费用不赔。
沈小姐坚决不接受,和丈夫商量后,提出两个方案:一、对方道个歉,她一分钱不要;二、不道歉,那至少赔3000元。
被告律师出去打了个电话,几分钟后回来说:赔钱。
法官出具调解书,双方签字,走出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