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15日讯
温州市区董某私自改变电路、擅设分表偷电给自己厂房的承租人,并收取电费归自己所有,三年间共计偷电44万余度,金额高达35万余元。经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鹿城区人民法院近日以盗窃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追缴董某违法所得赃款35万多元,返还给电力部门。
2005年3月至2008年9月15日间,今年51岁的董某将自己位于鹿城区的一处厂房出租给他人。他采取私改三相电电路、私设分表的方式,偷电给该厂房的承租人使用,并以电业部门的价格标准收取承租人电费归自己所有,共计偷电总度数为443447度,偷电总金额达355204.97元。
鹿城区检察院民行科的检察官在审阅案卷时,发现董某的偷电行为已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但作为管理单位的电力部门尚未进行追讨。为避免和挽回国有财产损失,鹿城区检察院向电力部门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建议电力部门及时提出民事诉讼,追回上述损失。
电力部门对此十分重视,积极采取措施,除依据法院判决及时要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外,还将依据《全国供用电规则》规定,向董某提起民事诉讼,追补被窃电费三至六倍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