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个电子公司的厂长,因被该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提起诉讼,最后秀洲法院判定,该公司支付其去年11月20日至今年3月31日间的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4万余元。
杭州人李某去年5月20日进入秀洲某电子公司担任厂长。在就任时,他与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约定好6个月的试用期,但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协议。今年3月31日,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期限为去年5月20日至今年5月19日,并约定李某月工资为7500元。然而4月21日,该公司却无故向李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要求其离开单位。李某遂向秀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逾期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12.2万余元。
秀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某电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约定了6个月试用期,其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协议,但该公司一直依照约定为李某提供履行厂长职务的工作条件和按月支付李某工资7500元,故其不存在恶意和过错。但该公司应在李某试用期满后(即2008年11月20日起)按规定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协议,逾期未签的时间段应支付双倍工资;此外,对于李某提出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的诉求,因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虽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其间权利义务的履行双方均无异议,也未给李某造成工资损失,故对其该诉讼项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