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23日讯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冯迪峰受贿案,历经5个月审查、起诉和庭审,法庭昨日作出判决。冯迪峰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下半年至2009年初,冯迪峰利用担任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科科长、环境监察处处长、监督管理处处长、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与个人谋取利益,从中非法收受所送的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59万余元。
向冯迪峰行贿的企事业单位多达17家,其中有一家水泥粉磨企业一次性“赠予”冯迪峰40万元人民币。相应地,冯迪峰为这些企事业单位在环评审批、技改项目审批、增加污染物临时排放指标、接受污染处理等事项上谋取利益。
今年3月,冯迪峰因涉嫌重大违纪违法接受绍兴市纪委调查;5月19日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9月17日被依法提起公诉。
据绍兴网-绍兴日报 记者梁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