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在嘉善某机械公司上班的许健收到了一份《放长假通知书》,其主要意思是他的工作岗位已被取消,从现在开始放长假,今后的工作情况将视经济形势是否好转而定。对此,许健认为公司存在不合理行为,将其告上了法庭。
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公司事实上单方面强制解除或终止了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记者昨天获悉,嘉善法院审理后认为,单凭《放长假通知书》不足以得出肯定的结论,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
员工“被放假”
引发不满
“我是在2005年8月份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主要从事质检员的工作。到了2008年8月20日,我们又续签了劳动合同,当时约定月工资为2640元,合同期限到2011年8月19日。”昨天下午,家住杭州的许健接受了记者的电话采访,他在电话中称,原本在公司里工作是非常开心的,但一切都因一份《放长假通知书》而改变了。
这份通知书具体写了哪些内容呢?“根据2008年12月15日公司第六届1次职代会的决议,公司对机构进行了精减,我原来的岗位已被取消,自2009年6月11日起,全部工作停止,然后开始放长假,放假期间公司给予850元的生活补助。养老保险、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从850元的补助中扣除。”许健说。
另外,通知还要求,员工在放假期间需到公司参加一定时间的培训,并要求员工提供真实的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如果经济形势好转,公司将以书面形式用邮局挂号信的方式通知员工回公司上班,如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没有接到公司上班通知,员工自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等。
“这明显是变相辞退,和我一起接到通知书的还有另外几个人,大家都觉得不公平,所以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嘉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后驳回了我们的仲裁请求。”许健告诉记者,实际接到通知书的员工应该还有不少,但很少有人能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觉得仲裁不合理,所以最后向嘉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2万余元。
法院驳回
原告诉讼请求
事实上,许健始终认为,给员工“放长假”就是意味着公司单方面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那么,这一说法成立吗?法院认为,从《放长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看,被告在通知中并没有要求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不存在被告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因此许健的说法缺乏证据,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来说,劳动纠纷在未经过劳动仲裁前,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原告在申请仲裁时7月、8月份的劳动工资尚未发生,而原告直到仲裁之后才正式向被告提出从2009年9月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补足8月31日以前的全部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报酬。因原告提出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故对此不予处理。
最后,法院驳回了许健的诉讼请求。
这等于
“逼”员工辞职
“对于该公司给员工放长假的做法,我有话要说。”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的任律师告诉记者,该公司是通过“放长假”的做法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实际等同于在“逼迫”员工主动要求辞职。“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员工主动辞职公司方所支付的劳动成本明显降低,反之如果强行辞退员工,则会付出高昂的代价。”
任律师说,根据《放长假通知书》,公司给予850元的生活补助,而养老保险、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是从850元的补助中扣除的,显然员工一个月所拿到的钱是非常少的,而且还要参加长时间的培训,这显然会让大部分人受不了,从而主动提出辞职,“如此一来,公司的目的就达到了。”
“刚开始我们每周一到周五都要接受培训,时间是上午8点至12点,下午13点至17点。如果不参加培训,将按旷工处理。有一部分接到“通知书”的员工后来就向公司提出了辞职,我粗粗算了下,有10个人左右。”许健的说法显然支持了这一观点。
对此,法院在审理中也认为,该公司的通知书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其发生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原告提出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所以对此不予处理,但原告可另行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