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进行分组审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将制定《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列入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一类项目。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都有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则规定,但实践中比较难操作,制定单行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可以更为具体、深入、有利于维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权利。
目前我国25个省市(包括宁波市)已单独立法。
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引发的治安案件与其他治安案件又有不同,处理不当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导致家庭破裂。“家庭暴力是家务事”、“邻居不问、居委会不劝、单位不管、不出人命司法机关不理”,既是一种传统观念,也是出于“清官难断家务事”的现实无奈。
为此,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可以通过制定条例,准确界定家庭暴力的定义与范围,明确预防家庭暴力的部门职责,落实妇女庇护所等制度措施,规范家庭暴力案件处理程序和后果。
“但是,地方立法无权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设置刑事责任,显得刚性不足、威慑力不强。”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人说,从长远看,由国家制定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是十分必要的。
据都市快报 作者 陈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