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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全球意志”与中国选择

  

  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是一种旨在修复地球生态圈碳失衡的人类自救行为。在气候变暖已经成为全人类威胁的今天,我们正在没有选择地走向“低碳经济”,它将引领全球生产模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国家权益所发生的深刻变革。

  低碳经济的“全球意志”

  “低碳经济”最早见诸于政府文件是在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作为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先驱和资源并不丰富的岛国,英国充分意识到了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的威胁。2005年2月16日,由联合国气候大会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通过的《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京都议定书》的生效促进了全球碳市场的发展,而全球碳市场承载低碳经济的发展希望。此后,英国、德国、美国、澳大利亚、日本、欧盟及联合国不断出台各种有关气候保护、降低碳排放的报告、法案、政策、研究计划、技术战略。

  200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印尼巴厘岛举行,正式通过一项决议,决定在2009年前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新的安排举行谈判,制订了世人关注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巴厘岛路线图”。“路线图”为2009年前应对气候变化谈判的关键议题确立了明确议程,确认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全球进一步迈向低碳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人类应对气候变化历史中的一座新里程碑。

  本月7日召开的哥本哈根国际气候会议,将就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签署新的协议。哥本哈根会议涉及世界各国从高碳排放的工业文明向低碳消耗的生态文明的革命性转型,这是继《京都议定书》后又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全球气候协议书,是一次被喻为“拯救人类的最后一次机会”的会议。事实上从1990年代开始,绿色经济的研究者就预言,按照著名的尼古拉·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创新周期理论,在以信息技术革命为内容的第五次创新长波之后,即将来临的是以资源生产率革命为特征的第六次创新长波,而这个长波的意义就是开创以低碳能源为特征的生态经济新时代。哥本哈根会议将会实质性地启动这个绿色经济的新长波,并到2020年进入高潮。不管哥本哈根会议的具体结果如何,世界肯定将走向低碳经济的绿色发展道路。

  低碳经济新秩序:中国的选择

  发展低碳经济对中国而言形势紧迫。因为我们可能会面对一个所谓“锁定效应”问题,即如果我们今天用比较高的碳技术去装备基础设施系统,那么它将会持续几十年,即未来中国几十年排放的状况不可避免地在最近几年内就被锁定。以后再要改变它,可供选择的空间就非常小。同时,由于低碳经济很有可能是未来国际经济发展的一种新趋势,低碳经济可能会带来贸易条件、国际市场、国际技术竞争格局的变化,我们不能违背时代大趋势,而要跟上时代的变化。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第二大二氧化碳排放国,高度重视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做出了一系列努力。目前,中国已经确立了发展“低碳经济”的道路,先后发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以及《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三个大的纲领性文件。此外,2003年以来,国务院还先后发布了《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等政策性文件。再者,我国在编制完成《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并于2007年正式颁布实施。2007年6月,科技部等13个部门联合颁布了《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以落实国家方案。2007年9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会议上,短短的一篇讲话中有四句话讲到了“碳”:“发展低碳经济,发展低碳能源技术,促进碳吸收技术发展,增加碳回归。”这充分表明了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理念和决心。2008年10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详细阐明了气候变化与中国国情、气候变化对中国的影响、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和目标、减缓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意识、加强气候变化领域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体制机制建设等重大问题的原则立场和诸种积极措施。

  在中国开发低碳经济,其实益处多多。不仅有助于节约能源,在很大程度上减轻日益增加的能源需求,减少对进口能源的依赖,从而巩固能源安全,还能缓解当地的污染物并保护当地环境的完整性,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推动发展创新和先进的技术,从而增加中国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

  掌握低碳经济话语权

  低碳经济是一个技术经济问题,但由于世界各国发展不均衡,目前已演变为政治问题。我们要早做准备,在低碳经济国际新规则的制定过程中拥有话语权、掌握话语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要加快构建和形成发展低碳经济的国家战略框架、社会行动体系和规划体系。从中国实际情况看,为避免经济建设和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在其生命周期内的锁定效应,有必要把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纳入国家发展战略视野,从前瞻、长远和全局的角度,部署低碳经济的发展思路。特别是对发展低碳经济应建立长效机制和科学的制度安排,使中国在国家层面、企业层面、社会层面和公众层面上,实现经济活动低碳化——低碳活动企业化——低碳技术创新化——低碳模式制度化——低碳参与公众化——低碳体制社会化——低碳合作国际化——低碳文明生态化。

  构建“低碳经济试点区”,探寻发展低碳经济的具体途径。2008年初,世界自然基金会以上海和保定两市为试点推出“低碳城市”发展示范项目,希望从这两个城市的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和节能产品制造与应用等领域中,总结出可行模式,陆续向全国推广。可以进一步考虑按照不同地区和部门的特点,选择试点区,积极争取世界自然基金会等国际组织扩大中国低碳城市试点。同时,积极构建“低碳经济发展区”,在东部发达地区和国家重点能源基地,选定典型城市进行试验试点,寻求中国的低碳经济发展之路。

  加强金融对低碳经济的支持,积极发展碳金融市场。所谓碳金融,就是指服务于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是金融体系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机制创新。作为全球第二大碳排放国,中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要把碳金融发展纳入到国家气候变化、减灾和可持续发展政策框架,使碳金融成为节能减排的主要政策工具;建立和完善气候变化的数据库和碳风险评价标准,健全碳交易监管和法律框架,提高中国在国际碳交易中的定价权,为碳金融发展创造稳定的政策环境;尽快建立碳交易市场,发挥市场机制在减排上的基础作用。

  建立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制保障机制,形成具有法效的低碳体制。《清洁生产促进法》、《促进循环经济法》已成为中国发展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的一个基本的法制保障。要制定《低碳经济法》,并抓紧制定《可再生能源法》与《节约能源法》配套规范性文件,适时开展一些环境和资源领域法律的修改工作,强化清洁能源、低碳能源开发和利用的鼓励政策,为中国特色的经济走新型工业化的道路提供可靠的保障。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中国既要秉承一贯的原则立场,又要用好国际社会已达成的公约和文件精神,姿态要积极但不能冒进,行动要主动而不能盲从,策略要灵活又与时俱进。通过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新机制,引进、消化、吸收先进适用的低碳技术;参与制定行业能效与碳强度的国际标准、标杆;使中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低碳技术、设备和产品达到国际先进乃至领先水平。

  总之,中国能否在未来几十年里走到世界发展的前列,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应对低碳经济发展调整的能力。中国必须尽快采取行动积极应对这种严峻的挑战,最终实现由“高碳”时代到“低碳”时代的跨越,真正实现中国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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