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31日讯
昨天上午,温州市龙湾区法院对原市政府副秘书长施曙亮受贿案一审作出宣判,以受贿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追缴赃款人民币22万元。
今年46岁的施曙亮原系温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调研员。经检察机关审理查明:1998年1月至2003年1月,施曙亮任平阳县委常委、鳌江镇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温州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给予帮助,该公司经理黄式武为表感谢,分别于1999年、2000年和2001年春节前后,以拜年名义送给施曙亮共计人民币18万元。
1998年春节期间,平阳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温怀林为感谢施曙亮对其公司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帮助及日后能得到继续关照,在施曙亮位于平阳县昆阳镇十八家路的家中,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施曙亮人民币2万元。1999年和2000年春节期间,温怀林再次以拜年为名,分两次送给施曙亮人民币各计1万元。施曙亮均予以收受。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曙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2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施曙亮在办案机关掌握其收受黄某贿赂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收受温某贿赂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温州日报 郑海华 通讯员 隆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