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0年1月19日)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各位来宾:
大家好!今天,我就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情况向大家作一通报,并通过你们,向社会大众作一个汇报。
去年9月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迅速贯彻落实,在前期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我省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案。9月22日,省政府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启动实施。
一、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展情况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是国家朝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个重大步骤,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是一项惠及数亿农民、造福亿万农村家庭的德政工程。我省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增加收入、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惠民政策,对推动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去年9月,省政府召开了全省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对我省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全面启动,积极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展顺利,态势良好。
一是制度框架基本建立。我省推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前期作了精心准备。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常委会听取汇报,赵洪祝书记对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吕祖善省长、陈加元副省长等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作出重要指示,并专门赴有关市县调研、听取意见。在国家《指导意见》出台不到1个月时间内,省政府即下发了《实施意见》,并召开了全省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主要政策、管理服务、组织领导等进行明确,正式启动了制度,这在全国省区中属首家。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和会议要求,全省各地迅速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及时制定实施办法,积极推进组织实施。去年11月,国务院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我省淳安县等8个县(市、区)列为国家新农保试点单位的批复发布后,省政府考虑到地区间的平衡,参照国家试点标准,增加了3个县市列为省试点,发文正式公布并提出工作要求。省厅对各试点县(市、区)在实施办法拟订过程中,及时地进行沟通和指导。12月,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对11个试点县(市、区)的实施办法予以审查通过,同意组织实施。为保持全省各地政策标准的平衡,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各设区市的实施办法要经过省里的审核,其他县(市、区)的实施办法要经过所属市的审核。目前全省各市、县(市、区)的实施办法已全部通过了审核,已经有96个市、县(市、区)出台了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正式开展组织实施工作,占全省市县总额的96%。
二是基础养老金确保发放到位。确保基础养老金的及时发放,是省委、省政府向广大城乡居民的明确承诺。自去年12月4日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在淳安县文昌村首发以来,去年12月份,余姚、嘉善、永康、江山、普陀、玉环等7个试点县(市、区)已向符合条件的城乡老年居民发放了首笔基础养老金,截至1月18日,已有87个县(市、区)已将基础养老金发到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手中,占全省县(市、区)总额的96%,其他县(市、区)也都明确了发放日期,将在近日发放到位,确保符合条件的本省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在春节前领到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基础养老金。
三是参保缴费积极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实施以来,各地明确工作任务,紧扣工作重点,在着力抓好基础养老金确保发放工作的同时,积极引导60周岁以下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不断扩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如淳安县制度实施一个月来,已有6万多人参保缴费,占45至59周岁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的55%。目前,广大城乡居民参保踊跃,特别是45周岁~59周岁年龄段人员参保意识强、积极性高。
二、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政策内容和特点
我省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国家新农保试点要求基础上,结合浙江实际实施的一项创新制度。与国家新农保试点制度相比较,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力度和创新性等方面有很多的特点。
一是目标任务一步到位。国家《指导意见》要求,2009年全国10%的县(市、区、旗)先行试点,以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全覆盖。我省《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是:2009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全面启动,列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要按要求开展试点;已经先行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市、县(市、区),要根据《实施意见》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其他各地要抓紧按照《实施意见》制定实施办法,做好组织实施工作。2010年1月1日起,凡符合条件、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按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并加快推进参保缴费,扩大覆盖面。2012年,全省实现制度全覆盖。
二是参保范围覆盖城乡。根据我省规定,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国家《指导意见》相比,我省的参保范围由农村居民扩大到了所有城乡居民。
三是基金筹集适合省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个人缴费标准我省沿用了国家《指导意见》的规定,设为一年100元到500元五个档次,根据国家“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的要求,我们增加了“各地可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的额度,增设和调整若干绝对额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的规定。既建立了动态调整机制,也体现了缴费标准调整的灵活性。从目前各地出台政策的情况看,都增设、调整了缴费档次,更符合我省实际情况。
关于政府补贴,我省《实施意见》提出,社会统筹基金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丧葬补助费等。省财政按照省里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对两类一至六档地区分别给予80%、72%、64%、48%、20%和10%的补助。各市、县(市、区)财政负责省财政补助以外的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一次性丧葬抚恤费等补贴。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实行适当鼓励,提高补贴标准。
据统计,至2008年底,全省60周岁以上的老人有近730万人,其中,农村515万人,城镇215万人。城镇老年人中剔除已享受离退休待遇人员,还有75万人没有养老待遇。两项合计,需要普惠制享受基础养老金的60周岁以上城乡老年居民共有590万人(农村515万、城镇75万)。按每人每月享受60元基础养老金加上个人缴费补贴计算,全省每年需安排财政资金45亿元。按上述方案测算,省财政每年需安排补助资金14亿元。
四是待遇享受激励参保。国家《指导意见》规定,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为了激励参保人多缴费,我省《实施意见》提出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其中,缴费年限养老金是我省自行制定的一项政策。
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的标准是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我省规定从60元起步,今后逐步提高,市、县(市、区)政府可适当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水平,给各地因地制宜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留有空间。从目前各地的情况看,杭州、宁波、温州等地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均在60元以上,这是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的现实需求相适应的。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139是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缴费年限养老金是我省新增加的待遇项目。在国家《指导意见》中,缴费人员和不缴费人员基础养老金享受标准是一样的,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仅体现在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参保缴费补贴上。为了强化激励,体现长缴多得的原则,省《实施意见》在养老金待遇项目中,增加了缴费年限养老金,将待遇水平和缴费年限挂钩,按年限分段计发。
另外明确规定,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以享受相当于基础养老金20个月金额的丧葬补助费,这也是我省比国家政策增加的待遇内容。
此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以视同缴费,同时加发优待养老金,体现了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
五是制度衔接渠道畅通。从2007年下半年起,我省杭州、宁波、嘉兴、绍兴等地相继开展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含新农保)试点。省政府《实施意见》下发后,29个已经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含新农保)试点的市(县、区)根据省文件精神,结合此前的工作开展情况,在制订实施方案时稳妥地处理新老政策的衔接,实现了制度的平衡对接和人员待遇的平稳过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老农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之间,可以通过折算缴费年限、转移个人账户等办法进行衔接转换;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其他保障待遇的衔接,采取叠加享受的办法,在保证参保人员原有待遇不冲销的基础上提高其待遇水平。
三、下一步主要工作
我省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是一项新生事物,工作要求高,时间紧,难度大,缺乏可以借鉴的模式,很多方面需要我们努力探索。特别是现在制度推行过程中,容易产生一些影响政策待遇能否真正落实到位,制度能否可持续发展等问题,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为此,下一步,我们既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程,又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投入,不断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根据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和省政府62号文件提出组织实施的要求,重点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是要切实加强宣传动员工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群众性很强,要层层发动和宣传,一定要把宣传工作做深、做细、做实,使省委、省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城乡居民特别是广大农村居民全面准确地了解这项新的政策。要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到户到人,宣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给他们带来的实惠,使广大城乡居民听得懂、能理解、好接受,自觉踊跃地参保缴费。
二是抓好各市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地党委、政府和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抓紧制订各项配套政策,规范经办管理流程,统一信息软件系统,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章可循。重点抓好国家、省试点县(市、区)工作,树立典型,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早出成果,多出成果。
三是要抓好基层机构队伍建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经办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必须加强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制度等保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因此,要充分利用这次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契机,抓好基层机构队伍建设,搭建好基层工作平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要配备专职人员,村、社区要落实代办员,把服务延伸到乡镇(街道)、村(社区)。
四是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在推行工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预料不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要全程跟踪,深入地方调查研究,针对工作中需要解决的矛盾和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公民享有平等权利的具体落实和体现,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趋势。老有所养,是人类文明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的心愿和期盼。当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怎样通过制度的设计,让人们的老年生活更有保障,我们浙江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作出了回答。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快了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极大地推进了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工作。今年1月起,将有590万城乡老年居民领取基础养老金,初享社会发展成果,到2012年,在本届政府的努力下,将实现全省制度全覆盖。我们坚信,只要全省上下齐心协力、扎实工作,就一定能够把这项事业推向前进,就一定能够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宏伟蓝图!
最后,恳请新闻界的朋友们能够一如既往地支持和帮助,大力宣传这项惠民利国的政策制度,确保制度的全面实施,同时请对我们的工作加强舆论监督,多提宝贵意见,共同推进我省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