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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祖年:租房者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

  浙江在线杭州4月20日讯(记者 包勇)今天,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丁祖年,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政委张晓峰,省消防总队政委程永利作客浙江在线,就《浙江省消防条例(草案)》听取网民的意见和建议。中国浙江人大网、地方立法网和浙江消防网也同步直播。

  “我家隔壁的一套房子,只有三间,100来个平方,里面住着十五六个人,都是外来打工的。有的在里面用煤气灶烧饭,有的在用电炉,还乱拉电线、乱丢烟头,很容易引起火灾。”一位温州的网友对自己目前居住环境十分担忧。

  这名网友还说,今年1月6日瑞安塘下发生的特大火灾,9死2伤,就是发生在出租房里的。他想知道,对出租房,房东应该承担哪些义务,租房的人又应该承担哪些责任?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加强管理?

  “随着浙江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外来务工人员日益增多,目前,全省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近1800万,而大部分流动人口,居住条件不好,里面住的人也很多,从总体上来看,消防条件较差。”程永利回答网友的问题说,在外来人口集中地区,出租房屋火灾甚至占到火灾总量的80%以上。2009年,全省就发生4起出租房较大亡人火灾,造成20人死亡,分别占全年较大亡人火灾起数的40%,死亡人数的48.8%。

  “出租房安全隐患是消防工作比较突出、比较难的问题,经过复论证、反复修改。目前的《条例(草案)》,在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方面,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丁祖年介绍说,一是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出租。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消防安全要求由省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同时,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出租人应当监督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和结构;发现火灾隐患的,及时整改或者督促承租人整改;发现承租人有消防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或者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承租人则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进行整改;对承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

  此外,在法律责任中,对违反出租房有关规定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做出一定数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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