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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要些什么材料?

  一、申领出海船舶边防证件

  (一)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

  1.除军用船舶、公务执法船舶、国有航运企业船舶、外国籍船舶和需要办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的合资、合作经营船舶,交通、农业部门没有登记的5米以下的交通运输船舶和12米以下从事渔业、养殖、农副业等活动的小型船舶外,其它出海船舶都应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舶户籍牌。

  2.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应当向边防部门出具下列资料:

  (1)船舶来源资料:船舶新造、买卖、租借审批文件以及买卖合同、税务发票等。

  (2)船舶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及航行签证簿及船名船号等;

  (3)五寸船体彩色照片一张;

  3.内地经营江海运输的个体所有的船舶按协议到沿海地区从事运输的,其还应出具协议书、船舶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证明和有关船员的有效证件。

  (二)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1.渔政渔港监督机关、海事主管部门依照规定不发给有关证书且交通、农业部门没有登记的5米以下的交通运输船舶和12米以下从事渔业、养殖、农副业等活动的小型船舶应当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出海船舶户籍牌并取得船名。

  2.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应当向边防部门出具下列资料:

  (1)船舶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的小型沿海船舶除外):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及航行签证簿及船名船号等;

  (2)船舶来源资料:船舶新造、买卖、租借审批文件以及买卖合同和税务发票等。

  (3)五寸船体彩色照片一张;

  3.依法与港澳台或外国合资或合作生产经营的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在我国领海海域作业的船舶应当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其所需的资料同上。

  (三)申领《出海船民证》

  1.《出海船民证》的申领对象为年满16周岁的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出海人员、渔民。

  2.申领《出海船民证》应当向边防部门出具下列资料:

  (1)所在船舶的《出海船舶户口簿》或《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2)本人身份证及一寸免冠照片2张。

  外来人员还需携带暂住证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有关政审材料或证明材料。

  3.非沿海地、市区域范围人员或急需临时出海生产、作业等的人员可申领临时《出海船民证》,应向船籍港或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提出申请。

  (四)申领《合资船船员登陆证》

  1.《合资船船员登陆证》的申领对象为合资、合作经营船舶上的外国籍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船员。

  2.申领《合资船船员登陆证》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1)船舶航行签证簿;

  (2)合资、合作经营船舶的《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3)《海员证》(及正本复印件);

  (4)合资、合作经营单位的介绍信;

  (5)本人彩色1寸免冠照片2张。

  (五)申领《合资船船员登轮证》

  1.《合资船般员登轮证》的申领对象为合资、合作经营船舶上的中国籍大陆船员。

  2.申领《合资船船员登轮证》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1)船舶航行签证簿;

  (2)合资、合作经营船舶的《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船员服务簿》(及正本复印件);

  (4)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合资、合作经营单位的介绍信;

  (6)本人彩色1寸免冠照片2张。

  (六)办理《登轮证》

  1.非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上下台轮的,应当办理《登轮证》。

  2.办理《登轮证》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出具下列资料:

  (1)县级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2)单位证明;

  (3)本人身份证及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3.因修理、贸易等原因需要临时上台轮的应持上述资料向港口所在地边防工作站办理《临时登轮证》。

  (七)办理《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

  1.大陆居民因需上台轮作业的,应当办理《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

  2.办理《登轮作业证》,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八)办理《搭靠台轮许可证》

  1.沿海船舶需要搭靠台轮的,应当办理《搭靠台轮许可证》。

  2.办理《搭靠台轮许可证》,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出具下列资料:

  (1)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2)《出海船舶户簿》或《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3)船员《出海船民证》。

  3.办理《搭靠台轮许可证》,应当向边防工作站领取申请表,经劳务公司和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携有关材料向边防工作站申领证件。

  (九)办理《台湾同胞登陆证》

  1.台湾船员需上岸在县(市、区)范围内活动的,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边防工作站申请办理《台湾同胞登陆证》。

  2.办理《台湾同胞登陆证》,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出具下列资料:

  (1)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所在台轮船舶证书。

  3.台湾船员办理《台湾同胞登陆证》,应携有关材料直接向边防工作站申领证件。

  二、其他有关事项

  (一)《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和《出海船民证》有效期4年,临时《出海船民证》、《合资船船员登轮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合资船船员登陆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7天。公安边防派出所在发证时应注明证件的有效期限。

  公安边防派出所自接到申请办理船舶船民证件之日起,应当在5日内发给船舶船民证件。对不符合发放证件的船舶船民,应在办证期限内开具“不予发给出海边防证件决定书”,说明不予发证的理由。

  (二)出海船舶的建造、买卖、转让、租借、挂靠等应依照规定向船舶主管部门及当地公安边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1.买卖船舶的,卖方持船舶买卖申请表及船舶、船民证件到签发证件边防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交回出海船舶船民证件。边防派出所在办理船舶注销手续后,在申请表相应处签署意见,买方凭此申请表及船舶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到当地边防派出所换领船舶出海证簿。

  2.租赁船舶的,在本辖区范围内租赁的,持船舶租赁申请表及出海船舶户口簿或登记簿到边防派出所办理船舶变更手续;跨辖区范围租赁的,出租方持船舶租赁申请表及出海船舶户口簿或登记簿到签发证件边防派出所办理船舶变更手续。承租方凭申请表及出海船舶户口簿或登记簿到当地边防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3.建造船舶的,应当持所在单位、乡镇有关证明到当地边防派出所申领船舶建造申请表,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作为船舶来源的证明材料。船舶建造后,持船舶建造申请表及船舶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到船籍所在地边防派出所申领船舶出海证簿。

  4.挂靠船舶的,应当持挂靠地船舶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到挂靠地边防派出所申领船舶出海证簿。

  5.对民间债务折抵所得的船舶,凭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双方有效协议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作为该船舶来源证明材料,到船籍所在地边防派出所申领船舶出海证件。

  6.对拍卖所得的船舶,凭拍卖单位出具的有关拍卖物品票据作为该船舶来源证明材料,到船籍所在地边防派出所申领船舶出海证件。

  (三)因更新改造或其它原因船舶概况需要变更的,须持船舶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船籍港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船舶报废、灭失的,须持船舶簿证到原签发证件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同时交回船舶簿证及出海船舶户籍牌。

  (四)船舶船员的增减、变动,应当到船舶所在地边防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船民离开服务船舶到其他船舶作业的,应当到签发证边防派出所办理船民变更手续。

  船民歇业或终止出海的,应当到签发证边防派出所办理证件注销手续,并交回出海船民证。

  (五)《出海船民证》有效期已满的,应当持出海船民证到服务船舶所在地边防派出所申报换领新证,并交回原证。《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有效期满的,应当持船舶簿证到船籍所在地边防派出所申报换领新证。

  出海船民证污损、残缺不能辩认的,应当持出海船民证到边防派出所申报换领新证,并交回原证。《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污损、残缺不能使用的,应当持船舶簿证到船籍所在地边防派出所申报换领新证,并交回原证。

  《出海船民证》遗失时,应当立即向公安边防机关报告,并持所在单位或乡镇证明到原签发证边防派出所申报补领新证。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原签发证边防派出所。

  《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遗失时,应当立即向边防派出所报告,并持登报复印件或收据到原签发证边防派出所申报补领新证。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原签发证边防派出所。

  三、便民利民措施

  (一)《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的审批发放时限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的审批发放时限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二)取消《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出海船民证》丢失登报声明的规定,对申请补领的,2个工作日内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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