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4月17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对我市楼市产生了影响,一些市民暂时打消了买房的念头。我市多家房屋中介的工作人员反映,新政推出前的一段时间,房价涨得很快,一些房东宁愿赔双倍定金也不愿意卖房,因此毁约的基本都是卖家。而新政出来后,这几天毁约的都是买家,他们大多认为首付比例过高、今后房价会跌。对于已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定金的买家,合同是否履行,定金能不能退,让他们很纠结。
市民王先生家住水心汇昌,为了改善居住条件,10天前看上了瓯海梧田的一套157平方米的房子。在购房合同上,王先生与房东约定,每平米售价23000元,首付40%,约144万元。此后,王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谁知合同签了还没几天,房产新政就出来了,作为二套房,王先生必须首付50%以上,也就是要付180万元,多了36万元。王先生觉得一口气拿出这么多钱有点吃力,再加上新政出台后,我市房价走势一时不明朗,于是要求拿回定金,不买房了。而房东表示,如果不买房,是王先生违约,定金肯定是不能退还的。
同样的问题市民李女士也碰到了。李女士本月初看上了市区金会昌家园的一套房子,每平方米24000元,首付40%,定金下了30万元。由于李女士已经购买了两套房子,这套房子属于第三套房。李女士说:“第三套房能不能贷款现在还是未知数,万一不能贷,首付款就凑不齐。再说,按现在的行情,房子升值空间比较有限,还是不买比较好。”30万元的定金,让李女士这几天茶饭不思。
一家房屋中介所的工作人员说,这几天购房者前来毁约的不少,他们只好在买卖方之间调解,“如果真的调解不下,定金一般是归卖方的,至于是全收还是退还一部分,就看买卖双方的约定了。”
有人说,新政的出台可以看成是“不可抗力”,买家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原先的合同。对此,温州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方益权说:“除非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经约定,如果贷款不成功,则双方可终止合同,否则买方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的陈珍文律师认为,房产新政的推出不属于“不可抗力”。法律中的“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种。“这个新政的推出应该就像银行的利率一样,属于商业交易中可预见的风险,总不能因为签订合同后的利率比签约前高就可以毁约吧。除非国家明文规定以后停止所有贷款,这个可以算是不可抗力,而首付多一成少一成,肯定是不能算是‘不可抗力’。”
记者杜一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