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网民留言】
尊敬的领导,你好!我家住在瑞安市区,上班在平阳县城,每天要开车穿梭于两个县市之间。但是唯一的烦恼就是挡在路中间的104国道飞云收费站。据我所知改收费站已经到期,其在几十年时间里所收的钱早已应该偿还贷款了吧。像我们这样的老百姓一年收入也不高只有4万多,而每次收费10元,每天来回就要20元,真的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像我这样经常往来于平阳瑞安间的人也越来越多。我想在国家主张取消养路费的今天,这个收费站重复的收取车主的钱财,真的是有悖于国家的政策方针。今年初浙江省已经撤销了很多收费站,这真的是一项大大的惠民工程,民生工程,但偏偏没有104瑞安飞云收费站在列,不知为何?我想一旦撤销改收费站,必将有利于瑞安这个经济强市带动平阳贫困县发展。希望领导尽早能予以考虑。
答复意见:
你好!你所提出的要求,经省交通运输厅调查了解,现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一)目前104国道瑞安收费站承担两个公路“四自”项目的收费,平阳至温州方向一侧(A站)承担104国道瑞安南白象至凤山和飞云江大桥至平阳交界段项目(项目业主为浙江商城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温州至平阳方向一侧(B站)承担104国道瑞安凤山至飞云江大桥段项目(项目业主为瑞安瑞通公路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省政府批准,分别自2002年3月28日和1997年3月26日起对过往车辆收费通行费。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有关规定,我省于2010年2月底取消了政府还贷二级公路的收费。104国道瑞安收费站相应的收费项目为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范围,其继续收费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二、处理意见
关于撤销104国道瑞安收费站事宜,省交通运输厅和温州市政府高度重视。今年以来,温州市政府加大了工作力度,市政府领导就此召开了专题会议,确定了具体的工作安排。目前,相应工作正在按程序抓紧进行中。
5、【网民留言】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
请问:城镇居民能不能在农村落户?是否享有(如:土地、山川、房产等)与当地农村居民同等的权益?
答复意见:
你好!你所反映的问题,经省公安厅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12号)中规定,“县(市)及以下地区统一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管理制度,凡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公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常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在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因此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可以办理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手续,但户口性质不变。至于城镇居民迁往农村后,是否享有与当地农村居民同等的权益,应向当地政府部门咨询。
6、【网民留言】
余杭运河综合保护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打着政府工程旗号非法拆迁非法施工。相关部门监管不力,非法工程仍在继续中!
我叫赵华琼,我在浙江杭州余杭塘栖水北街十一号7号(现68-2号)拥有私人房产物业2797.61㎡,土地面积5764.8㎡,产权证为:余房权证塘移字第0004439号,第0004440号,第0004441号,第0004442号,第0004443号,第0004444号。土地证号为:杭余出国有(2005)第107-215号。以上房产物业均为我个人合法拥有的一家工厂。今年4月17日我发现以上房产在尚未签订任何《拆迁补偿协议》时,被建设单位杭州余杭运河综合保护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在(1)无《拆迁许可证》情况下非法拆毁。(2)无《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我方合法的物业上非法建设施工“仓储文化展示中心”。而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我方多次投诉后并未制止此非法行为,也未对此事件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至今也未对我方作出合理书面解释。致使此非法工程及非法侵权行为仍在进行中。(相关证据材料如有需要可以向我索取)
我方现强烈要求相关政府领导介入此案,督办制止非法工程的继续进行,并责令对此事件作出公正合法的处理。
答复意见:
赵华琼,你好!你所反映余杭运河综合保护发展建设有限公司非法拆迁非法施工问题,经杭州市政府办公厅调查了解,现答复如下:
你在给人民网留言之前,你儿子沈某等人已多次到市、区相关部门上访反映该问题,杭州余杭运河综合保护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余杭区建设局分别向你们作了书面回复,你们对答复意见仍表示不满,继续重复信访反映此事。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你所反映的问题已交余杭区处理。有关问题,你可与余杭区有关单位协商,协商不成也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7、【网民留言】
为了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的问题,建设好社区或村级卫生院是关键.现在推行基本药物制度,看来还有一点问题.据说卫生院只能供应基本药物,其他药物只能到二,三级医院去.这样规定对已确诊的慢性病人,如糖尿病,冠心病人带来新的不便,他们必须到大医院去.因为小医院没有康欣,文迪雅,诺和龙,舒降之之类的药.其实慢性病已确定.小医院配药就可以了,减轻大医院的压力.小医院应该可以多供应多种慢性病的药物.
答复意见:
你好!你建议社区医院多供应慢性病药物的留言,经省卫生厅调查了解,现答复如下: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年五项重点任务之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有利于规范药品生产流通使用行为,引导群众形成良好用药习惯,不断促进药品质量提高和合理用药,减轻群众负担,这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更关系到中华民族的素质和健康发展。
在我国,基本药物是指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按照国家医改的总体部署,今年2月25日,我省首批30个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启动了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从7月1日起,又陆续在39个县(市、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来看,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价格平均降幅32.57%,门急诊量同比增长了26.15%。但是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基本药物的品种数量相对偏少,特别是慢性病、儿科、妇科等用药略显紧张。针对这些问题,我省已采取了积极措施,正在逐步解决。
一、关于基层医疗机构配备药品种类偏少的问题
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备做了适当调整。
1.增加了150种省增补药物。在国家基本药物基础上,根据我省居民用药习惯,通过基层医疗机构用药情况调查、专家论证、征求居民意见、入选医保目录等情况,确定了150种省增补的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6月13日,公布了1106个省增补药物中标产品,从6月20日起基层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中标产品。
2.调整了过渡时期基层医疗机构用药品种数量。根据各地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反馈意见,调整了过渡期用药政策,适当给予了各地用药自主权,从7月23日起,在原允许基层医疗机构过渡期使用防治高血压等6种慢性病12种药品的基础上,调整为以县为单位确定50种以内过渡期用药品种,各地可根据当地居民用药需求自行决定慢性病用药数量,以满足居民防治慢性病的需求。
3.允许规模较大,住院床位在30张及以上,或设有多个特色专科的基层医疗机构的住院病人用药,除门诊可使用以县为单位选择确定50种以内品种数量的其他临床常用药品外,住院病人还可配备一定比例的其它临床常用药品,满足住院病人的需求。
目前,在国家基本药物307种的基础上,加上我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150种以及各地自行确定的过渡期50种药品,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可配备药品总数已达500种以上,已可以满足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需求。慢性病用药需求也基本得到解决,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中防治高血压等4种慢性病的药达48种,其中高血压药21种、冠心病药14种、糖尿病药10种、高血脂药3种,这还不包括以县为单位自行确定的过渡期药品中防治慢性病的药品。
二、关于你反映的诺和龙等4种药物的配备问题
在我省基层医疗机构配备药物的目录中,诺和龙、舒降之和文迪雅属于我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康忻不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目录内。
诺和龙、舒降之和文迪雅三种药品虽然在我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但均属于区别定价产品,即国家发改委和浙江省物价局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公布的区别于统一定价、标注特定企业的药品,该类药品价格普遍较高。为降低药品价格,惠及群众,保障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该类产品供货价格不高于同剂型规格品种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的,可进入基层医疗机构销售。在省增补药物招标中,诺和龙和舒降之两个药品价格已降低至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基层医疗机构已于6月20日可以采购和销售。
文迪雅因价格明显高于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目前基层医疗机构还不能采购和销售。文迪雅为商品名,其通用名属于罗格列酮,我省增补药物中标产品中该通用名下已有9个产品,基层医疗机构可以使用和销售,这些药品都可以替代文迪雅治疗糖尿病。
康忻为商品名,其通用名为比索洛尔,主要用于治疗冠心病、心绞痛。该类药品未列入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但与其相近的药品种类已配备,如普萘洛尔、阿替洛尔、美托洛尔等,这三个药品在基层医疗机构可以使用的品种已达39个。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保障群众基本用药的制度创新,是医改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在实施过程中非常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理解。我省将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引向深入,确保改革取得成效,让人民群众不断得到实惠。
感谢你对政府工作的关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