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伟明垃圾发电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资源综合利用工艺认定初审意见
根据温州市经贸委《关于要求组织对温州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强垃圾发电有限公司、苍南伟明垃圾发电有限公司垃圾发电工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进行初审的报告(温经贸资源[2009]175号),省经信委依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于2009年7月17日在温州主持召开了苍南伟明垃圾发电有限公司垃圾发电工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初审会议,省电力局、温州市经贸委、财政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电力局,苍南县国税局、地税局以及中国联合工程公司、杭州协联热电公司和省能源监察总队能源监测站的代表和专家参加了会议,由此组成认定委员会(名单附后)。
认定委员会认真听取苍南伟明垃圾发电有限公司自投产以来运行情况和省能源监察总队能源监测站监测结果的介绍,查阅了相关的资料,进行了现场踏勘,对该企业的生产工艺、设备运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和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后,经过讨论,形成主要意见纪要如下:
1、苍南伟明垃圾发电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建设(浙发改投资[2004]553号),2炉1机(9000Kw,),日焚烧处理垃圾400吨。项目建设审批手续齐全,符合《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2、有关城区环境卫生部门出具的垃圾处理量材料与记录装置原始台帐相符。从2009年1月至2009年4月,实际处理垃圾量4.8万吨,供电1042万千瓦时,平均日处理垃圾402.7吨,垃圾实际处理量为400吨/日设计额定值的100.7%。符合《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3、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和二恶英等排放浓度均低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所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要求。
4、垃圾焚烧飞灰用水泥固化后存放,炉渣用于建材生产。
5、该企业有健全的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机构,有完备的财务、物资、质量、统计、安全等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原始台帐比较规范。
认定委员会认为苍南伟明垃圾发电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机组符合认定条件,一致同意通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初审(2炉1机,9000 Kw)。
希望通过认定后,电厂的运行要继续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规范规定的要求。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排放的监控,确保环境安全。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技术,减少厂自用电,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垃圾处理量及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认定委员会代表签字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