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经信资源函〔2010〕77号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报送省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40号提案办理方案的函
省政府督查室: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政府领导领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3号)要求,我委拟订了省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40号重点提案《发展低碳经济,做大做强我省新能源产业的建议》的办理方案。现报上,请审示。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省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40号重点提案办理方案
一、建立提案办理工作小组
组 长:谢力群主任
副组 长:凌云副主任
责任处室: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
责任 人:胡震涛(联系电话:87058262)
小组成员: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法制办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二、提案的主要内容
民盟浙江省委会在省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40号提案《发展低碳经济,做大做强我省新能源产业的建议》中充分肯定了我省推进新能源产业发展工作取得的成效,同时指出发展新能源产业方面存在管理体制不顺、配套政策不完善、产业结构不合理以及产业发展支撑系统不健全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提出我省发展新能源产业的七点建议,一是加快制定专项规划、健全地方法规;二是加强领导、规范管理、理顺体制;三是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扶持政策;四是推广新能源产品应用,培育市场需求;五是完善产业结构,打造产业集群;六是优化产业支持系统,完善产业服务;七是加强新能源领域科研投入,鼓励新能源的原始创新。
三、办理工作基本思路
(一)明确推进新能源发展的基本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根据国家发展新能源的思路,立足浙江资源禀赋和发展条件,对全省新能源产业进行科学规划,抓住全球新能源发展的良好机遇,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扩大产业规模为主线,以抢占未来竞争制高点为目标,以光伏、风电产业为突破口,以试点示范工程为引导,以改善产业发展环境为抓手,突出浙江特色优势,充分激发企业家的创业激情,发挥民营资本优势,集聚国内外创新资源,着力技术领先突破,着力培育龙头企业,着力完善产业链,着力拓展应用空间,努力建设成为国内重要的新能源产业发展高地,基本建立具有浙江特色的新能源产业体系。产业规模迅速扩大,到2015年实现销售收入超过3500亿元,其中光伏产业实现销售收入2500亿元。
(二)进一步推进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对策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注重规划引导
进一步加强省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在新能源产业化发展过程中的协调作用,强化协调小组对重大项目的协调与督察力度,确保我省新能源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各地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体制。切实落实《关于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55号)各项政策,在新能源发电接入、价格制定、标准制定等方面予以进一步落实。同时,围绕我省新能源专项规划,做好重点领域分项规划编制工作,科学确定产业园区和基地的功能定位,引导企业向园区集中,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集聚和规模发展,强化规划的指导性、约束性和权威性,完善规划实施机制和以规划为依据的绩效考核制度。
2.扶持龙头企业,培育产业体系
培育并构建相对完整、协调、健康的光伏产业链体系,引导上下游企业理性扩充产能、合理配置资源,进而提升国际竞争力。加快新能源企业的战略性调整与重组,推动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与联合,发展一批有核心竞争力、主导产品优势突出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新能源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研发机构之间组成战略联盟,实施优势互补,增强产业整体竞争力。
3.加大产业扶持力度,改善产业发展环境
严格执行和落实国家已经出台的扶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各项产业政策。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关于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对各类投资主体研制开发新能源产业项目实行鼓励政策,加快项目的核准备案。充分利用现有各种相关发展专项资金,对省内新能源新、扩建项目予以集中扶持,加大对新能源产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扶持力度。加强土地保障,加强新能源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符合产业政策的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加快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4.构建技术创新体系,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以新型企业、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为基础,整合省内相关研发力量,在新能源产业涉及的装备制造、产品研发等各环节逐步提升研发能力,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联合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建立共享机制和有效管理机制,逐步建立新能源产业研发中心、检测中心、认证中心、信息中心和培训中心,共同搭建光伏产业技术服务平台体系;选择光伏等新能源相关学科基础好、科研和教学能力强的院校,设立新能源相关专业,形成研究生、本科生、高职生、中职生梯次人才培养体系。落实产业扶持政策,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5.强化政府采购,发挥示范效应
将新能源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提高政府和公共机构新能源产品采购比例,并优先强制采购新能源产品,鼓励在城市建设、公共建筑以及重点工程建设等方面进行新能源产品的示范应用。
四、会办单位分工
省物价局:针对提案内容,负责提出新能源价格制定等相关工作思路与对策措施。
省财政厅:针对提案内容,负责提出推进新能源产业发展财税扶持政策的工作思路及对策措施。
省法制办:针对提案内容,提供完善法律法规推进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工作思路与对策措施。
以上会办意见请于6月中旬前交主办单位。
五、办理工作时间安排
(一)拟定提案办理方案,征求提案人、领办领导、督办领导意见后报省政府督查室,5月底完成。
(二)调研工作。前期,我委在负责起草《关于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浙江省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规划》以及《浙江省新能源产业规划》期间,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工作,财政、物价等会办单位均为新能源协调小组成员,对新能源发展情况比较熟悉,因此,不再安排专门调研。
(三)6月中下旬,报请督办主席召开交流协商会,汇报前期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听取对开展下一步工作的意见。
(四)6月底前,根据交流协商会意见,起草提案答复初稿,并提交给提案人征求意见。
(五)7月底前,向金德水副省长汇报提案办理情况。将答复送审稿报省政府督查室。
(六)8月份,将背景材料及答复送审稿报省政协提案委。采用网上公开办理形式,召开办理工作座谈会。并与网民互动,现场回答问题。
(七)根据办理工作座谈会各方面意见,对答复送审稿作修改后正式答复提案人。在网上公开答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