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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40号提案办理进展汇报
  

  关于省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40提案办理进展情况及办理意见的汇报

  省民盟:

   省政府办公厅转交你们在省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发展低碳经济做大做强我省新能源产业的建议》(第40号),要求我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法制办、省能源局和物价局共同办理。我委领导非常重视,立即进行部署,成立了以谢力群主任为组长,凌云副主任、委资源处以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法制办等单位参加的提案办理小组,并拟订了提案办理工作方案报送省政府督察室。你们提出的建议是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具有前瞻性和现实性,对我省下阶段推进新能源产业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结合我省近期推进新能源产业发展工作以及下阶段工作计划,并与会办单位协商和研究,提出初步答复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展新能源产业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是应对全球能源发展新形势的必然选择。近年来,面对越来越突出的能源问题,许多国家纷纷将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的利用作为能源发展的重点,并将新能源的开发应用与产业发展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来抓,从法律、政策、机制等多层面加以推动,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尤其是光伏产业发展迅速,开发利用技术不断进步,光电转换效率不断提高,生产成本持续下降,市场前景广阔。这为我省顺应国内外能源发展新趋势,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与机遇。

   (二)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是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的迫切要求。我省是能源消耗大省,但全省96.7%以上的化石能源依赖省外调入,能源问题一直是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大力推动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提高新能源在全省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有利于优化能源结构,突破能源瓶颈约束,缓解传统化石能源日趋紧张的矛盾;有利于发展低碳经济,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

   (三)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是培育新兴产业、调整产业结构、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客观需要。近年来,我省光伏、风电等新能源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技术装备与生产工艺不断升级更新,形成了一定的发展基础,但也存在着产业链发展不协调、产业集聚不明显、行业管理不到位、企业创新能力不强等问题。大力推广应用光伏等新能源,形成以推广应用促产业发展的机制,加快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技术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培育形成新的优势产业,推动工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培育新的投资热点和消费热点,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我省做大做强新能源产业迈出坚实的步伐

   面对日趋严重的资源环境压力,省委、省政府高瞻远瞩,提出发展新能源产业,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省委印发了《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要求加强资源节约,开发应用核电、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浅层低温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推进新能源产业发展,促进生态经济发展。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办[2009]55号),深刻阐述了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提出了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对全省推进新能源应用发展工作作了全面部署。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为我省新能源产业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省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协调小组,由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同时,组织成立专家组,为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大部分市也成立相应机构或由节能降耗协调机构承担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协调工作。省、市各有关部门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贯彻省委生态文明建设决定,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根据职责分工积极推动。

  (二)加快编制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精神,我委起草了相关规划,其中《浙江省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规划(2009-2012年)》(浙政发[2009]75号)已经印发,《浙江省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已经完成起草工作,近日将报省政府印发。上述二规划科学谋划发展空间与布局,明确近中远期发展目标与重点,分步骤、分阶段推动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省发改委负责起草了新能源汽车规划。

   (三)实施“六个一百加一个基地”计划,以示范推动产业发展。在省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制,明确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和实施主体,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实施“六个一百加一个基地”计划,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一是实施百万屋顶发电计划,应用光伏发电的公共建筑、企业厂房、住宅小区等屋顶面积达100万平方米,形成50兆瓦以上的发电能力。二是实施百兆瓦风电装机应用计划,在沿海地区新增100兆瓦以上风电装机容量。三是实施百万平方米太阳能热水器计划,新增太阳能热水器集热面积100—200万平方米。四是实施百条道路太阳能照明计划,在全省范围内建设100条太阳能照明示范道路。五是实施百万农户沼气(技术)利用计划,在农村形成120万立方米沼气池容,年产沼气1亿立方米,惠及农户100万户。六是实施百万平方米建筑地源(水源)热泵空调计划,推广地源(水源)空调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基地建设计划是将舟山、温岭建设成集太阳能、风能、潮汐能、地源(水源)能和生物质能等综合性新能源应用示范基地,使之发挥新能源示范、科研和教育作用。由省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协调小组牵头,相关市、县政府实施。经过努力,各个计划实施进展顺利。至2009年底,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争取中央财政资金1亿元,第一个杭州能源与环境产业园区2MW光伏发电项目于2009年9月并网发电,赵书记和吕省长参加了并网发电典礼,其他项目目前都在建设之中,将在2011年7月前并网发电。地(水)源热泵空调系统在建筑的应用面积超过50万平方米,争取在2010年底达到70万平方米。风力发电完成装机3.3万千瓦,预计2010年完成7.5万千瓦时。完成新能源照明道路11条。全省新增建沼气工程3672处,池容27.2万立方米,新建农村生活污水沼气工程池容23.6万立方米,受益农户近20万户。

   (四)研究完善落实扶持政策。为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了对新能源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研究,出台了部分扶持政策。制定了光伏发电临时电价政策,我委会物价、电力同相关部门,对投入运行杭州能源环保产业园区光伏发电项目临时电价进行测算,报省政府审批。积极申报国家项目,争取到国家光电建筑一体化、金太阳工程2.5亿元中央财政补贴并和地方进行沟通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在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光伏等新能源产业的行业龙头与优势企业项目,同时和省财政厅就增加专项资金额度或设立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进行沟通。协调地税部门减免光伏发电项目水利建设资金。

   三、齐心协力大力做大做强我省新能源产业

  做大做强我省新能源产业,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产业发展应充分体现以市场需求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的原则。政府以及部门的任务就是创造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为此,下一步工作重点放在加强组织领导、科学产业布局和升级、建设完善产业服务体系、培育市场需求等方面开展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注重规划引导。进一步加强省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在新能源产业化发展过程中的协调作用,强化协调小组对重大项目的协调与督察力度,各地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体制。切实落实《浙江省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规划》(浙政发[2009]75号)以及即将印发的《浙江省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2011-2015》各项政策,强化规划的指导性、约束性和权威性,完善规划实施机制和以规划为依据的绩效考核制度。

   (二)完善产业体系,打造产业集群。构建相对完整、协调、健康的光伏产业链体系,引导上下游企业理性扩充产能、合理配置资源,进而提升综合竞争力。培育一批省级新能源产业基地,重点放在光伏、光热、风电、生物质能、水电及潮汐能上,在用地指标、资金扶持、税费优惠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加大行业龙头企业培育力度,充分发挥其带头作用,通过产业链招商,项目工程总承包等途径,充分利用省内外资源,建立健全产业链,引进一批设备、原料、配套产品生产企业,形成专业化配套能力,打造能够代表国内先进技术水平的产业集群。

   (三)加大产业扶持力度,健全产业服务体系。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关于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对各类投资主体研制开发新能源产业项目实行鼓励,加快项目的核准、备案。设立省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能源新、扩建项目予以集中扶持,优先安排重点项目用地,加强新能源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符合产业政策的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建立与金融机构沟通协调机制,加大对新能源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完善产业服务体系,整合省内骨干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资源,由行业龙头企业或协会牵头,建设公共平台,制定行业标准。实施新能源重大科技专项,开展高端技术联合攻关,建立研发中心、实验平台、检测中心,为产业发展提供支持发展提供支持。组织并资助新能源企业参加国际国内重要专业展会,把握市场行情,拓展市场业务。鼓励高端人才创新创业,通过采取对行业领军人才给予住房、购房补贴、子女教育津贴等奖励,对科技领军人才的项目予以启动资金等措施,吸引海外人才来浙创业创新。

   (四)强化推广应用,培育市场需求。贯彻落实“6+1”行动计划,以及电动汽车试点城市工作。各牵头部门抓紧督促计划执行,制定具体落实方案,采取有力措施,保障计划如期高质量完成。政府部门发挥带头作用,将新能源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鼓励在城市建设、公共建筑以及重点工程建设等方面进行新能源产品的示范应用,并在招标过程中设置应用新能源产品的优惠政策。完善消费补贴政策,重点在光伏、风能、光热、地源(水源、空气源)热泵等产品应用领域拓展试点示范范围,鼓励全社会积极投资新能源应用项目,逐步扩大新能源应用范围,形成示范带动效应,从而带动新能源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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