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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电〔2008〕24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0号)精神,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缓解煤价上涨影响引起的电价矛盾,逐步理顺电网输配电价,适当补偿冰雪灾害造成的损失,筹措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落实燃煤机组脱硫项目扶持政策,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3.21分钱。其中包括通过电价征收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千瓦时0.05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至每千瓦时0.2分钱(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中小化肥用电仍维持原标准每千瓦时0.1分钱)。

   本次调价,居民生活用电、中小化肥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其他各类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提高3.94分钱。

   二、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结构并简化销售电价分类。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扩大六时段分时电价执行范围,进一步拉大峰谷电价差,相应取消大工业二时段分时电价;将商业用电(含原执行非工业电价的旅游宾馆饭店用电)、普通工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用电”。

   调整后省电网销售电价及分类说明详见附件1、2。

   三、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水泥、钢铁等8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具体分类见附件3)实行差别电价。对上述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其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的电价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分别提高每千瓦时0.05元和0.20元执行。

   四、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电力局《关于明确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浙价商〔2004〕281号)中有关自备电厂收费政策继续执行,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至每千瓦时2厘钱,并对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加收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千瓦时0.5厘钱。

   五、峰谷分时电价的执行范围为除中小化肥、电解铝以外的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及居民生活用电。新增的大工业用户、普通工业用户一律执行六时段分时电价。

   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中的1-10千伏普通工业用户、商业用户自2008年12月31日起(抄见电量)全部执行六时段分时电价;不满1千伏普通工业用户、商业用户自2009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全部执行六时段分时电价。过渡期间,商业用户按一般工商业用电中“未执行分时电价的商业用电”类别电价执行;未安装六时段分时电表的普通工业用户,按一般工商业用电中相应分类电价执行;执行非工业电价的旅游宾馆饭店用电仍按非工业用电价格执行。

   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 1.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说明

   3.部分高耗能行业淘汰类限制类企业(项目)目录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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