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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协第40号提案涉及财政问题的办理意见
  

  关于省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40号提案涉及财政问题的办理意见

  浙江省财政厅

   我省人均资源十分贫乏,环境承载能力弱,资源环境约束始终是发展中的一个具有全局性、长远性的重要问题。因此,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和新能源产业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近年来,省财政厅统筹安排资金,优化支出结构,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致力于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新能源产业发展。

   一、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低碳经济和新能源产业发展

   2008年,省财政在整合节能相关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设立了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为主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支持节能重点领域、重点技术及节能产品的生产,节能、工业循环经济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推广和应用。2009年,省财政安排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9000万元,补助项目198个;同时根据省政府的要求,按照“增量调方向、存量调结构、增量调存量”的原则,在整合现有工业类、科技类相关财政资金的基础上,设立了总额为5亿元的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当年实际安排7亿元,其中支持低碳经济和新能源产业项目25个,安排补助资金7171万元,重点对光伏产业、风电产业、核电产业、潮汐发电产业,以及余热利用等项目进行支持。

   二、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低碳经济发展

   认真落实中央出台的有利于促进低碳经济加快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引导作用。一是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2008年至2009年,全省(不含宁波市)累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2255家,并按国家有关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些企业分布在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八大技术领域。二是根据我省实际,积极推动中央出台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引导、鼓励作用的税收政策。经省财税部门反映、推动,2009年6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09〕87号),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由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政策将于今年年底到期,为此,我们适时向中央提出延长这项政策执行期限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推动中央出台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鼓励新能源产业发展

   2009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政策,我省财政根据国家有关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开展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等文件精神,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项目的申报工作。2009年共争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29395万元,其中: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补助资金10537万元;风电首50台套补助资金2250万元;杭州市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9140万元;节能灯推广补助资金7468万元。

   四、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资金支出结构,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财政已将支持发展低碳经济作为2010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针对各位政协委员提出的发展我省可再生能源和低碳经济的意见建议,省财政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并结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规划,调整优化财政资金支出结构,加大对光伏产业、风电产业、核电产业、潮汐发电产业、余热利用、新能源汽车等可再生能源和低碳经济的支持力度,促进我省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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