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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关于省政协第40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关于省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40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浙发改提复〔2010〕312号

  省经信委:

  民盟浙江省委员会在省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发展低碳经济,做大做强我省新能源产业的建议》(第40号提案),分析翔实,针对性很强,对我省发展低碳能源,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委(局)领导高度重视,经研究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发展新能源产业对保障我省能源战略安全和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一次能源自给率不足5%,能源资源基本依靠省外输入。2009年我省能源消费总量为1.56亿吨标煤,煤炭在一次能源结构中的比重约占62%。预测至2030年能源消费总量为目前的2.5倍。按照国家和我省节能减排、优化能源结构的要求,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需逐步降低,到2020年将降到50%以下,其减少部分需要有相应的替代能源。大力发展核电、可再生能源等新能源是实现我省能源“保供给、调结构”必然选择,是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的客观要求。新能源开发利用不仅需要大量投入,同时会强力带动技术研发、设备制造、服务等关联产业发展,是我省发挥资源禀赋,再造竞争优势的有效途径,是培育新兴产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发展新能源产业是建设清洁能源基地示范省的必然要求

省委第十二届七次全会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将努力打造全国清洁能源基地示范省列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清洁能源主要包括可再生能源、核电等新能源以及天然气等优质清洁能源。我省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省能源品种齐全、资源丰富,具有大规模开发利用的条件,也具备较好的核电建设条件。近年来,我省加大新能源工作力度,新能源发展迅速,风电、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取得积极进展,资源调查评价工作陆续实施,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不断深化,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主要开展了全省风能资源详查、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潮汐电站规划选址、全省生物质能资源调查、浙江沿海核电站规划选址、“十二五”新能源发展战略研究,在此基础上已初步完成了“十二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核电关联产业发展规划,正在编制“十二五”风力发电发展规划、“十二五”生物质能开发利用发展规划和清洁能源基地示范省建设方案。同时积极推进海上风电特许权和示范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申报国家光伏发电示范项目;会同省物价局、电力公司等部门研究出台了我省风电电价补贴政策和太阳能光伏发电示范项目扶持政策;初步完成了《浙江省实施<可再生能源法>办法》的研究,启动了促进沼气利用和风电发展等相关配套政策研究,为新能源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今后5-10年是推动新能源规模化开发利用的关键时期,我省将坚持“科学规划、技术先行、突出重点、政策支持、做大产业”的原则,实现规模化发展。争取到2015年我省非化石能源(核电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15%以上,2020年达到25%以上,2030年达到30%以上,力争我省2030年清洁能源比重达到国家2050年的目标任务,实现能源清洁低碳发展。

   三、发展新能源产业要突出重点真抓实干

   “十二五”期间,我省新能源发展的建设重点是积极发展核电,进一步开发陆上风电场,积极推进海上风电项目,大力发展沼气利用的各种模式和生物燃气技术,积极扶持屋顶光伏发电,广泛应用太阳能热利用和地源热泵技术,建设潮汐等海洋能发电示范项目,重建废旧水电站,提高水能利用效率等。同时我省将抓住开发利用新能源的大好契机,以项目建设促进技术进步,以新能源规模化发展促进产业化,做大做强新能源产业。

   为确保实现我省新能源发展目标,积极建设清洁能源示范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我省将采取措施,不断完善五个体系建设,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

   一是完善规划政策体系。抓紧编制完成新能源发展规划及风电、生物质能、核电关联和新能源产业等专项规划,建立和完善我省新能源规划体系。加快浙江省实施《可再生能源法》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包括投资、融资、电价、税收、并网等)的研究,完善我省地方配套法规和经济激励政策体系。

   二是构建组织协调体系。进一步理顺我省能源管理体制,建立综合协调和部门分工负责协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新能源项目建设、价格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切实推进新能源产业发展。

   三是强化科技支撑体系。以企业为主体,逐步建立技术研发和创新中心,努力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装备制造和系统集成应用企业,并带动零部件配套生产,促进新能源产业的形成和集聚。在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逐步建立新能源技术重点实验室,加强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切实提高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市场亟需的技术人才。同时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专家服务我省新能源发展。

   四是健全产业服务体系。加强资源调查和评价工作,进一步组织开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的普查和详查工作;加强可再生能源技术服务,逐步建立健全技术和产品标准,规范产业发展;加强金融和保险服务,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风能、水电、生物质能和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的开发建设。

   五是完善对外合作体系。围绕提升我省新能源产业发展水平,广泛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积极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等。通过研发合作、技术转让、共同开发等多种方式,与国外的相关机构和企业建立合作关系,鼓励我省企业与国际知名企业共同建设技术中心,合作开发新能源项目,加快我省新能源技术创新步伐。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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