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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司法公信是法治成熟的标志

  梁启超说过,放任主义、人治主义、礼治主义、势治主义不足以救时弊,则法治主义应运而兴。现代法治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在我国,如果说人民民主是我们党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新路”,那么依法治国就是我们党顺应时代潮流在治国理政上作出的历史性抉择。依法治国,实现法治,对于我们党来说是在治国理政上对历史上人治主义的彻底摒弃,对于人民来说是通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自己幸福,对于中华民族来说则是实现伟大复兴的重要保障。正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的,“每一个民族正像个人一样,是有着一个青春时期的,或者也可以说是有着一个成熟时期的,必须等到这个时期才能使他们服从法律;然而一个民族往往不容易识别,而且人们若是提早这个时期的话,这项工作是要失败的。”卢梭的话似乎成了清末民初热闹法制运动注定失败的谶语。然而,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建设作为我们努力“服从法律”的法治实践必将走向成功。因为,我们的法治是中国共产党以先进理论领导建设的人民的法治,是具有雄厚的物质经济基础的法治。

  几十年来,我国在立法、执法、司法、法治宣传教育等方面进行着艰辛的探索,也取得了辉煌成就。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当我们欢呼这一历史性成就的同时,应该清醒地意识到,“天下难事,不难于立法,难于法之必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经济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多变,法制逐渐完备,人们对法治的期待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如何将应然的法转变成实然的法,将抽象的法律规范转化成人们享有的权利,将法治的理想和精神转变成绚丽多彩的美好生活,司法责无旁贷。司法有力量必须有权威。党的十七大之所以提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目标,说明我们的司法还没有应具的权威。司法的公信和权威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坐标。没有司法的公信和权威,法治就是一句口号。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司法公信建设、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

  司法公信是司法机关通过司法活动在社会生活中树立起来的一种公共信用,有两方面的内涵,一个是司法权作为公共权力是否值得信任,另一个是司法权的受众和服务对象是否信任司法。司法只有被信服,才有权威。司法公信力主要体现在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众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是否从主体或人格上尊重,当事人对司法程序是否遵从,对司法裁判结果是否自觉服从,社会各界对司法权运作过程是否信任,一个国家和社会对司法是否尊崇和依赖等。司法公信力越高,司法越能够良性发展,社会公众越能够感受司法的阳光与温暖。

  多年来,人民司法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司法与党的要求、人民的期待还有很大的差距,司法的公信力不高是不争的事实。例如,一些领导干部和个别行政机关非法干涉司法活动、地方主义、保护主义盛行,公正司法面临一些阻力和障碍;一些当事人无视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甚至逃避执行,暴力抗法;一些人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即使在无理情况下也缠诉缠访;甚至个别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遭受不公正对待或意外事故的情况下,一些公众和舆论不能以客观、理性、善良的心态对待;更有甚者咆哮法庭、辱骂法官、打击报复……,凡此种种,无不反映出公众对司法敬重感、尊重感的缺失。

  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取决于司法的内外两方面的因素,而且内部因素起到关键作用。司法自身原因造成司法公信力低下的原因可以“木桶理论”原理来解释。“木桶理论”也称“木桶定律”,是说一只木桶盛水的多少,并不取决于桶壁上最高的那块木板,而恰恰取决于桶壁上最短的那块。其推论是,只有桶壁上的所有木板都足够高,那木桶才能盛满水;只要这个木桶里有一木板不够高度,木桶里的水就不可能是满的。所以,木桶盛水的多少,起决定性作用的不是那块最长的木板,而是那块最短的木板。例如,在企业里,团队精神建设非常重要。在一个团队里,决定这个团队战斗力强弱的不是那个能力最强、表现最好的人,而恰恰是那个能力最弱、表现最差的落后者。因为,最短的“木板”在对最长的“木板”起着限制和制约作用,决定了这个团队的战斗力,影响了这个团队的综合实力。在司法中,公众对司法的关注和评价也是往往聚焦在司法的缺点和不足方面,司法成就被看做理所当然的、本应如此的,而司法一旦出了问题,其负面效应则可能无限放大,甚至可能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严重影响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因此,如果将司法看做一个木桶,司法公信力就是木桶里的水,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素质、能力、水平、作风等就是做桶的“木板”,这些“木板”的长短决定着“水”的满亏,决定着司法公信力的有无和大小。例如,个别司法人员司法理念不端、宗旨意识缺失,将司法权当做谋私利、抖威风的资本;个别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久拖不决、久拖不执;少数人司法行为失范、工作简单粗暴、态度冷漠蛮横;尤其是少数人腐败堕落、枉法裁判、徇私舞弊等这些不良司法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行为为数虽少但为祸尤烈,极大损害司法的公信力,严重损伤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司法的外部因素造成司法公信力低下的原因表现在这些方面:一是司法体制与机制有待完善。司法在国家和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功能很大程度上决定司法权威。例如,从检察机关的历史就可证明这点,“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受到“前公安,后法院,可有可无检察院”等错误思想的影响,检察机关一度在宪法中消失,造成了现实中检察机关的取消,谈何权威?相比之下,现在党和国家对法律监督职能越来越重视,检察权地位和权威当然越来越高。二是,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机关完全摆脱地方利益的影响是很难的。三是社会法律意识需要普遍地提高,需要在全社会营造起崇法的理性心态,需要克服几千年人治文化传统的影响,摆脱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利益至上意识,让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深入人心。

  司法公信力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当然,最主要的还是靠司法机关和其工作人员自身的修炼。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党领导人民缔造了司法制度,建立了司法机关,司法事业取得了巨大进步,司法也应始终不渝地坚持党的领导,依靠党纵览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排除各种干扰,克服各种困难,应对各种挑战。二是坚持司法为民,因为人民司法的根源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来自人民、地气来自人民,只有得到最广大人民的衷心拥护,才能产生强大的力量和权威。三是加强司法能力和作风建设,严格公正司法,坚持司法公开,增加司法透明度,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处理,确保胜诉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四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确保司法队伍的清正廉洁。五是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司法保障的落实。六是改进司法宣传工作,促进良好舆论环境的形成。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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