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公安边防风采 > 边防论坛 正文
抛开工作勇于休假妥不妥

  目前,许多单位都在强调要保障官兵的合法权利,使官兵休假得到有效落实。但实际上,由于工作繁忙,很多官兵的休假权利得不到落实。有的单位对不休假的官兵大肆表扬,无形之中树立了一种“不休假就是讲奉献、境界高”的导向。休假到底是嘴上说说,还是真正从制度上加以规定?是为了工作勇于牺牲自我,还是理直气壮地抛开工作休假?对于因工作误了休假的官兵,我们应该如何补偿?请看本期热门话题——

  休假≠工作不积极

  笔者在基层一线曾听到过这样的声音:“大家都忙得团团转,自己咋好意思休息?休假了,怕领导觉得自己工作懈怠,怕同事说自己会享受,怕和组织产生疏离感,休假等于工作不积极”

  其实,这是一个认识误区。不休假,看似投入工作的时间多了,但“疲劳战术”未必有利于提高工作质量,反而可能因长期压力积累负面情绪。长此以往,直接的结果就是身体超负荷运转,频频造成“过劳死”。因此,休假≠工作不积极。

  休假是官兵按照部队相关管理规定而享有的一项权利,也是保证官兵得到充分休整,保持充沛精力,提升部队战斗力及维护官兵家庭和睦的重要途径。然而,由于公安边防工作的特殊性,维稳任务繁重、管控压力巨大、警力资源紧张,很多官兵面对休假,存在主观不敢休、客观不能休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官兵的工作积极性,不利于身心健康。休假是官兵应有的权利,我们要破除“休假=工作不积极”的认识误区,结合工作实际、岗位任务与身心放松需求,处理好工作与休假的关系,张弛有度,合理安排休假时间,做到劳逸结合,就可以更好地投入到部队各项工作中去。因此,官兵面对休假的问题时,要抛开所谓的“偏见”,勇于休假。

  合理休假能提高工作效率

  休假是公民应有的权利,正常的休假是国家所提倡的,也是以人为本的体现。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则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边防警察虽然是一个特殊群体,但有也休假权利,《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就对现役军官休假进行了详细规定,既然有规定,为了保障官兵合法休假权利,就应该落实好休假制度。

  近年来,许多总队为了落实干部休假制度,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比如浙江边防总队把干部休假落实情况与支队级班子年终量化考核结合起来,对干部年休假落实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扣除支队级班子量化分数,基层官兵拍手叫好。泰戈尔说:“休息之于工作,就像眼睑之于眼睛。”合理安排休假是人力资源合理安排的表现,是高效工作的表现。休假不仅是放松身心、转移压力、释放自己的机会,也是进一步学习充电的机会。

  对那些因工作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安排休假的官兵要给予相应的补偿,可以是精神上的鼓励、物质上的给予,也可以是次年假期上的延长,这些可以视部队实际情况而定。

[ 复制本文标题地址 ] [ 发表评论 ]  
相关稿件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昵称: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ZJOL/1.2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