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2月30日讯(记者 李敏 童俊 通讯员 华敏) 在今年11月25日的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浙江省禁毒条例》,新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施行。
2001年,我省颁布实施了《浙江省禁毒条例》,对保障我省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加强禁毒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毒情的变化,原条例已无法充分满足禁毒斗争的实际需要。与此同时,随着国家《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禁毒工作的体制、机制和戒毒模式等都发生了重大变革,亟需进一步完善地方性配套法规建设。
据悉,修订后的《浙江省禁毒条例》结合我省禁毒工作实际,对我省禁毒工作体制予以了明确,对禁毒宣传教育体系、堵源截流机制和毒品管制等工作等进行了全面调整与规范,整个条例富有浙江特色。
首先,健全了禁毒堵源截流体系,特别是对堵源截流的信息化建设、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以及规范邮政寄递企业物品收寄、互联网涉毒管理等方面,都有创新性的规定。
当前我省有3万多家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建立完善了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分类管理制度。
针对不法分子从含麻黄素、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复方制剂中提取制毒原料,结合国家药监局自2008年以来所下发的多个文件精神,对此类复方制剂制定省级管制措施。
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要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提高查验技术装备水平。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应当当场逐件验视内件,如实记录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收寄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当场封装。用户拒绝验视的,不得收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保存相关信息一年以上备查。
邮政、快递企业发现毒品或者非法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罚款,并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邮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其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全国率先推出了“毒驾”的相关限制性规定。
吸毒成瘾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在戒毒期间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依法注销。
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社区戒毒的人员,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戒毒后一年内申领、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
截至目前,全省共有1200多名吸毒成瘾人员的驾驶证被依法注销。
浙江省公安厅禁毒总队长蔄牛说,新修订的《浙江省禁毒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我省深入贯彻《禁毒法》、《戒毒条例》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对进一步推进我省禁毒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实现减少毒品危害的工作目标,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