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多年装修材料生意的王先生怎么都想不到,当年的一个小失误,现在让自己吃了亏。
王先生40多岁,在这一行有些年头了。王先生说,2008年初,他认识了一个本地男人,自称是某装修公司负责人,陆续向他购买了几批装修材料。
两人渐渐熟悉起来,有时候,男人没有当场付清货款,他也不急着催讨。
2009年7月,王先生结算发现,男人已经欠了3万多货款。经过协商,男人答应8月前付清。
为此,王先生特意向别的经营户拿了张欠条表格范本,形式为“今欠×××货款×××在×××之前归还。如果逾期,则每天按逾期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欠款单位×××,经手人×××”。
男人在上面一一填写,“单位”填了公司名,“经手人”填了自己。
此后,王先生多次催讨,男人态度倒是不错,钱却一直没还。
到去年7月,王先生一算,如果按当时的约定,光违约金就有21万多了。而此时,男人失踪了。
王先生心急如焚,拿着欠条告到江东法院,自愿将违约金降到1万多元。
虽然王先生一直说是男人欠钱,但法官却发现,根据欠条看,欠王先生钱的应该是男人所在的装修公司,男人只是经手人,而且一般公司欠款都要加盖单位公章,这张欠条上却没有。更奇怪的是,在工商登记里,根本没有这家公司。
直到这时,王先生才突然想起了一些事情,无奈地说:“当时我听说,他们做装修的好像很多是这样的,为了听上去气派点,取名是取某某公司,其实就是单干的个体户,所以我也不知道到底有没有这么家公司。当时看别人有欠条的范本,就拿来用了……”
如今,王先生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欠钱的就是男人本人。
因为无法弄清讨债对象,昨天,王先生只能暂时撤诉。
承办法官提醒,经手人和借款人是有本质区别的,借款时应分清是个人借款还是公司借款,如果是公司借款,在出具借条时,务必让对方加盖公章,而如果是个人借款,则一定要写明借款人,千万不要随便按“表格范本”填写,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据都市快报 通讯员 东民 记者 蒋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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