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05日讯 日前,温州市政府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引导民间借贷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以规范和引导我市民间借贷行为,发挥民间借贷积极效用,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和高利借贷,保护民间借贷市场主体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市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
据悉,该实施意见将监管对象指向目前法律法规界定尚不明确、职能部门监管机制有待完善、监管难度较大、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各类融资性机构,包括参与民间借贷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寄售行、旧物调剂行(店)、投资(咨询)公司等;并将遵循安全稳妥、有序推进、适度干预的三项原则,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在积累经验后逐步扩大到一般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涉及规范引导民间借贷市场的具体措施包括: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试点;规范民间借贷中介行为;规范中介机构自身借贷行为;规范寄售行业、旧物调剂行(店)业务经营;规范注册登记程序,严防超范围经营;规范账户结算,强化资金监管;建立分类综合评价激励机制;完善扶持政策;理顺监管体系,强化监管力度;健全应急预案,作好风险处置。
实施意见明确,我市今后将对寄售行业、旧物调剂行(店)销售的商品进行限物管理,即只能销售除汽车、房产等大件资产以外的小件商品。每个机构仅限开设一个单位结算账户,并由一家商业银行开户和协助监管,确因业务需要开设个人账户的,要登记备查,不得进行大额现金往来和可疑交易。对各类民间借贷市场主体的公司账户、法人代表及关联人员账户资金流向加强动态监测,对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将加强审查和分析,对违法违规的资金借贷行为将及时认定并予以立案查处。
意见同时鼓励对现有机构进行重组和整合,在依法合规经营、信用记录良好、股东自愿的基础上,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引导推荐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寄售行、旧物调剂行等机构向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正规机构转型。同时,对符合条件并在有意愿参与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正规机构设立和经营的各类融资性机构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推荐和引导。
据悉,我市还将建立重大民间借贷风险事件和非法集资大案要案督办制度。各职能部门今后将发挥各自监管优势,消除监管“空白地带”。市地方金融监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将日常监管结果等各类信息,实行信息共享,并将设立公开举报制度,对存在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嫌疑的,及时组织认定并予以立案查处。
来源:温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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