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06日讯
尽管陈晓已经离开国美,但二者的“恩怨记”仍在继续,眼下更是对簿公堂。昨天,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电器”)状告前董事会主席、执行董事陈晓违反离职协议案在北京开庭。原告、被告就陈晓是否违反离职协议、违法双方保密协议始终各执一词。 这其间,关于“1000万元封口费”的说法也首次浮出水面。这笔高昂费用到底是国美口中的“封口费”,还是陈晓代理律师所谓的“高管经济补偿金”,昨天晚间,陈晓亲口回应本报记者,坚称这是高管补偿金,很多大企业都有的。 国美向陈晓索还 千万元“封口费” 昨天上午,国美电器状告前董事会主席陈晓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国美电器执行董事邹晓春作为原告授权代表亲自出庭,被告方陈晓则未出现在庭审现场,而是委托代理律师出庭。 2011年5月10日,国内一家财经媒体刊登的报道。文章大量引述陈晓离职后对国美电器的评论,如“他本人将尽快抛售国美股票”,对国美经营模式、财务状况,以及昔日的对手、现在的继任者张大中的看法等。(本报于2011年5月11日、2011年6月23日追踪报道) 文章发表后,国美电器在联交所发布公告,称“文章中表述的观点不代表本公司的意志。本公司不认同文章中所列观点和意见。本公司不会容忍陈先生在文章中所显示的行为以及任何其他关于本公司不真实或误导的新闻报道,并会采取适当手段保护本公司的权益。本公司明确保留涉及文章的所有权利。”紧接着2011年6月,国美电器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讼,以合同违约对公司前董事局主席陈晓提出起诉。 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显示,去年3月,国美电器曾与陈晓签订了一份协议,要求陈晓承诺不会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发表或公开其他国美电器股东董事及高管没有公开的资料,包括公司运营策略等内容,不发表任何不利于其他董事及公司高管以及公司的不利言论等。为此,国美电器向陈晓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税后)。 “这1000万元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封口费’,国美已经分两次向陈晓付清。”国美电器执行董事邹晓春当场表示说。 邹晓春等人同时提交了相关的三份媒体报道,认为陈晓在作出上述承诺之后依然向媒体发表对国美“不真实或误导”的言论,对国美公司的声誉和经营活动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要求陈晓返还国美电器1000万元“封口费”。 陈晓回应: 不是封口费,那是高管补偿金 千万元封口费,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昨天晚上,记者拨通了陈晓的手机。短暂的等待后,电话那头传来陈晓熟悉的声音。记者说明来意后,电话那头的声音非常镇定。 “我在出差,今天不在开庭现场。”陈晓礼貌地回绝了问题,“一切都委托给我的律师了,他最清楚。” “我们一直跟踪报道您和国美的事情,非常关心那1000万元的事情,想听你亲口解释,到底是高管经济补偿金还是封口费?可以吗?”记者试探着继续追问。 电话那头,陈晓顿了一下,平静地回答:“那是高管补偿金,很多大企业都有的。” 在昨天的庭审上,陈晓的代理律师也表示,陈晓的确收到过这笔1000万元款项,但支付方是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而不是作为原告的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同时,付款人在摘要中注明的是“高管经济补偿金”,而没有其他关于“封口费”的说明。因此,难以证明这笔款项就是协议中的“封口费”。 对此,邹晓春称,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是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协议中规定,款项可以由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的附属公司支付。 庭审现场,双方火药味渐浓 昨天的庭审上,陈晓是否发表相关言论成焦点。 针对国美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讼要求,陈晓代理律师认为,原告提供的3份证据均为新闻报道,只能证明上述文章确实发表过,并不能证明陈晓曾接受过记者的采访,也不能证明陈晓曾说过报道中的内容。“新闻报道与陈晓是否发表过相关言论没有直接联系,因此不能作为陈晓违反协议的证据。”被告代理律师说。 国美方则认为,陈晓曾公开解释,记者是从与他进行的一场无议题的私人闲聊中,片面抽取内容,可见在双方私聊中,陈晓曾透露过与原告协议约定的内容。而根据协议规定,陈晓不能把协议规定的内容,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透露。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代理人向法庭说明在国美电器与陈晓签署协议之后,与上述新闻报道见报之前的这段时期内,陈晓是否公开或私下与媒体记者见过面。而陈晓代理律师则认为,陈晓跟谁见过面,跟谁进行过闲聊,都与本案无关。 “文中的内容并不真实,我到现在也没接受过任何一家媒体的采访。”陈晓此前曾对本报记者作了澄清,对方只是从一次私人闲聊中片面抽取内容所发表的文章,既非他的原意,更不代表他的观点和言论。他觉得,文章一旦引起对所涉及行业的无端纷扰和伤害,确实不应该。 不过,陈晓的表态并没有消除国美电器的不满,后者最终还是将陈晓告上法庭。随着双方矛盾的激化,国美与陈晓“分手”的相关细节也浮出水面。 随着庭审深入进行,双方火药味渐浓。对于陈晓方的答辩,邹晓春认为陈晓是“不诚实的人”,信口雌黄;而被告代理律师则认为,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不应该采用“人身攻击”的方式。 昨天的庭审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审判长宣布休庭,要求原被告双方在一周内补充相关书面证明资料,择日再进行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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