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月6日讯(通讯员 田舍郎 肖钱 记者 施宇翔) 1月6日上午9点51分,原嘉兴南湖区区委常委陈荣根等到了他的一审判决:受贿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嘉兴南湖区原区委常委陈荣根受贿200万 庭审时认罪
陈荣根是一名农民子弟,从乡政府文书做起,案发前曾任南湖区副区长、区委常委。但他没有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最终陷入犯罪的泥坑。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至2011年间,陈荣根利用担任南湖(秀城)新区党工委书记、南湖(秀城)新区管委会主任、南湖区副区长、南湖区委常委等职务便利,在该区重大工程项目发包、工程款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商引资政策扶持、资金补助等经济活动中,为嘉兴市中创置业有限公司、嘉兴禾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单位及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企业及个人贿赂200余万元,其行为已涉嫌受贿罪。
去年12月27日,陈荣根受贿案在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陈荣根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指控陈荣根受贿的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但针对犯罪情节和量刑提出了辩护意见。
二度回到法庭,陈荣根听到的是法官铿锵有力的宣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陈荣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嘉兴市南湖区副区长、南湖新区党工委书记、南湖新区管委会主任,兼任嘉兴市南湖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相关工程项目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01724.1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荣根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还主动交代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荣根通过家属退清赃款,在量刑时亦酌情予以考虑。辩护人提出陈荣根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陈荣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陈荣根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包括冻结在案的单身公寓一套、被告人陈荣根及其家属退缴的受贿款1797588.1元及上述单身公寓的租金10000元)均予以没收,由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庭审结束后,面对记者的追问,陈荣根表示:“我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