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原副区长、区委常委陈荣根因受贿200余万元,6日被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
陈荣根案发前任南湖区副区长、区委常委。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至2011年间,陈荣根利用担任南湖(秀城)新区党工委书记、南湖(秀城)新区管委会主任、南湖区副区长、南湖区委常委等职务便利,在该区重大工程项目发包、工程款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商引资政策扶持、资金补助等经济活动中,为嘉兴市中创置业有限公司、嘉兴禾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单位及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企业及个人贿赂200余万元,其行为已涉嫌受贿罪。
2011年12月27日,陈荣根受贿案在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陈荣根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指控陈荣根受贿的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但针对犯罪情节和量刑提出了辩护意见。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宣判,陈荣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相关工程项目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01724.1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荣根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还主动交代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荣根通过家属退清赃款,在量刑时亦酌情予以考虑。辩护人提出陈荣根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陈荣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陈荣根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均予以没收,由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庭审结束后,陈荣根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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