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10日讯 1月9日,记者从丽水市地税局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4年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市地税局有关人员介绍,小型微利企业在原税法规定的20%的优惠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政策在2010年1月1日就已经出台,当时政策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企业减按10%的税负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将享受的范围从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大幅扩大至6万元。
市区某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小李了解到这一新政策后,非常高兴,他向记者算了一笔账,从企业近几年的经营形势看,2012年应税所得额仍将保持在近6万元,按新政策,一年将比按25%一般税率计算少缴9000元。
经初步测算,我市地税管辖企业中,在原1600户的基础上,将新增158家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政策。同时根据我市企业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企业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共入库企业所得税170万元,减半征收后平均每户将比按正常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6500元。
市地税局也提醒广大企业,对于2012年5月之前开展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2011年度税款,仍按原来的政策规定办理。国家新规中的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减半征收的时间规定,指的是税款所属期限。
来源:丽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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