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发生争执 动刀的俩男子都被判了刑
2012年01月12日 15:11:57
浙江在线01月12日讯 近日,义乌市法院审理判决了两起因琐事发生争执而操起剪刀、菜刀伤人案件,两名行凶男子一个获刑4年,另一个获刑5年。
来自湖北的贺某在义乌稠江街道贝村路一家工厂打工,去年8月3日下午,因一点小事,他与同厂员工孙某发生争执并产生肢体冲突,后经他人劝解停息。但贺某仍决定伺机报复,当晚8时30分许,贺某携菜刀返回该厂员工宿舍,在五楼一个房间里,乘孙某不备,用菜刀对其猛砍数刀,致使孙某身上多处受伤。
事发后,贺某被刑拘。经义乌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孙某左胸部的损伤构成重伤,头部、左上臂、左前臂、左足的损伤均构成轻伤。义乌市法院经审理,贺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来自湖南的陈某因一时冲动,不仅要赔偿受害人9万多元的医疗费用,还要过4年的牢狱生活。
去年9月24日上午8时30分许,在义乌城西街道夏演菜市场设摊卖菜的陈某,因琐事与一名姓贺的买菜者发生争吵。争吵中,贺某举起菜摊旁的一只水桶,欲用脏水泼人,谁料水桶里的水溅到了陈某妻子背上一岁女儿的身上,陈某见状就拿起摊位上的剪刀,将贺某的右侧胸部捅伤。
经义乌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被害人贺某外伤致右胸部的损伤构成重伤。经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鉴定,贺某的损伤构成人体损伤八级残疾。义乌市法院经审理,陈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赔偿受害人贺某医疗费、残疾补助金、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9万多元,并要求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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