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月13日讯 张某和黄某婆媳俩因收容、介绍卖淫罪,日前被瑞安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同时,法院发出禁止令,禁止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旅馆行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张某现年54岁,案发前她在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开了一家旅馆,并将失足妇女的联系电话记载在电话本内。2010年12月2日晚上,张某因身体不舒服,让儿媳妇黄某代为管理旅馆。当晚,黄某介绍失足妇女覃某与嫖客在客房内做皮肉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查,当晚黄某先后三次打电话,介绍覃某到旅馆向三名嫖客卖淫,共收取介绍费60元。案发后,张某、黄某先后归案。
在案件审理中,张某、黄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调查,张某曾因卖淫于1986年被处劳动教养三年。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黄某结伙容留、介绍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收容、介绍卖淫罪。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处罚金4000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处罚金2000元。法院同时发出强制“禁业令”,禁止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旅馆行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去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相关法官介绍,禁止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旅馆行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依据的法律条文是“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据了解,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一旦触犯禁止令,一律撤销缓刑收监处理。比如,此案中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次开旅馆,查实后她就要去蹲班房。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