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16日讯 去年3月19日上午,嘉兴市区栅堰路半岛公寓旁发生的宝马车坠河案曾经轰动一时。宝马车女车主不幸溺水身亡,肇事的别克车车主是谁却一度扑朔迷离。经公安机关侦查,与此案有关的史某等4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包庇罪被提起公诉。2012年1月13日,南湖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涉案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民事赔偿共计92.9万元。
案情回顾
2011年3月19日上午9点,史某和朋友关某一道出去转转。史某驾驶一辆黑色别克车从栅堰路一住宅楼北面通道倒车驶入栅堰路。此时,刘某正驾驶宝马车在栅堰路由南向北行驶,途经此地,避之不及,两车发生刮碰。宝马车冲上了南侧人行道,撞断了栅堰桥的石护栏,随后坠入河中。眼见事态严重,史某和关某一下慌了神,弃车而逃。
宝马车女车主刘某因车祸溺水导致窒息死亡。
事发后,史某没有主动抢救落水者,也没有向110报警,而是回到了出租屋,找唐某及其女友毛某商量如何编造谎言,妄想通过串口供甚至顶包的方式逃脱法律的制裁。史某还请求从小一起长大的关某帮忙顶罪。关某于事后向交警部门表示,事发当时是自己开的别克车。随后几天,毛某还为史某开了房间、租住房屋,帮助其藏匿。
经公安机关查明事实真相后,史某等4人均被刑拘。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车辆毁损,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关某、唐某、毛某明知他人犯罪,仍冒名顶替、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4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毛某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史某有期徒刑5年,以包庇罪分别判处关某、唐某、毛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有期徒刑1年3个月、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原告家属提出的赔偿总额为110万元,法庭根据证据和双方意见,最终认定的经济损失为92.9万元。而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史某与死者刘某分别负事故的主次要责任。除去保险公司承担的11.2万元的赔偿,剩下的由刘某承担30%,70%由史某、唐某、肇事车辆租赁公司的朱某3人以4∶2∶4的比例承担,也就是史某、朱某分别承担22.88万元,唐某承担11.44万元。
对于判决结果,史某说:“对死者和死者家属我只能说对不起了,这次的教训太深刻了。”
南湖晚报 记者 郑小梅 通讯员 南历 南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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