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17日讯 明知过期产品仍要购买;明知是假货却不惜重金买下。随着年关来临,甬城市场上出现这样一种“知假买假”的“消费者”,他们有一个特殊的身份:“职业打假人”。
横街大雷村王某近日到集士港消保委投诉称,他在一家超市买到了三包过期的鱿鱼鲞,要求按《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消保委工作人员发现,这三包鱿鱼鲞总价226元,确实已超过保质期一个多月。工作人员在王某购物的超市内发现了同类的鱿鱼鲞,但是除了王某购买的三包,其他产品均未过期。
虽然该投诉最后合理解决,但消保委工作人员却觉得这起投诉并不简单,在超市柜台上那么多的鱿鱼鲞中,王某为什么只买过期产品呢?经过与王某深谈后才发现,他是一名兼职“打假人”,自从国家颁布《食品安全法》之后,就开始在宁波各大超市“巡逻”,查看食品是否过期或变质。一旦发现问题,先买回来,然后通过投诉举报,要求商家赔偿。
事实上,像王某这样的“职业打假人”在宁波曾多次出现,在中秋、春节前后,宁波余姚、慈溪等地均发现“消费者”购买假冒茅台酒后索要高额赔偿的事件。
更早以前,“职业打假人”就在我国出现。1995年,22岁的王海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50天时间获赔偿金8000元。随后,张磊、臧家平、孙博等“职业打假人”在全国各省、市不断涌现。在一些人眼里,他们是“英雄”,但一些商家却视他们为“刁民”。就在不久前,号称成都“职业打假人”的黄某以及他的“雇佣军”,以举报电视台播发虚假广告为由,跨越河南、江西等众多省市,向300余家电视台索要金额共计241万元,日前黄某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到底是正规维权,还是敲诈勒索,有关人士认为,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职业打假人”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只是“消费者”,“职业打假人”已超越了“消费者”的界限,但他们在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后其权益也确实受到了损害,如何判定正义与利益、合法与违法、罪与非罪的界限,无论是对“职业打假人”还是我国的法律,都值得思考。
但是,对于商家而言,工商人士认为,无论是否遭遇到“职业打假人”,出售过期或假冒伪劣商品是不应该的,加强管理和自律对商家而言是最好的自我保护。
宁波日报 记者 张燕 通讯员 周盛
- 宁波镇海试水“企业版中级职称评选”
- 宁波又一例人体器官捐献成功 1个月实现2例器官捐献
- 宁波:“绝望主妇”遇上初恋 私奔13年欲作了断
- 宁波象山:力量,在党旗下凝聚
- 宁波一男子年近花甲做美容 祛眼纹不成反添"眼袋"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