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二审裁定。
案件回顾:
备受关注的吴英案,从起诉到昨天的二审判决,足足经历了3年多的时间。
2008年11月4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吴英案提起了公诉。
当时,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个人或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和资金周转等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虚构事实、虚假宣传的手段,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集资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38985.5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9年4月16日,吴英案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派出了该院的浙江省检察业务专家、专职检委会委员卢岩修和公诉处副处长许达出庭支持公诉。50余家媒体派记者采访了庭审。
同年的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英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认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额利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进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其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仍以个人名义,虚构借款用途,以高息为诱饵,大肆向社会公众集资,集资诈骗金额高达3.8亿元,并对取得的集资款恶意处分和挥霍,造成巨额资金不能返还。因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该给予严惩。
一审判决后,吴英不服,2009年12月28日提出了上诉。吴英的律师总共提出了5点上诉理由。
第一点,其认为吴英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只有极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用品,不存在肆意挥霍;
第二点,吴英没有通过对公司的虚假宣传,欺骗债权人。而且用借款偿还公司经营债务,也是经营行为。没有虚构借款用途。
第三点,债权人不属于社会公众。吴英的债权人都是亲朋好友,不是集资行为;
第四点,借款行为是单位行为,不是吴英的个人行为;
第五点,本案的林卫平等所谓被害人,已被法院判决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以,原判决明显是在保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到了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东四法庭二审开庭对吴英集资诈骗案进行了审理,并于昨日下午宣判。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记者 张玎 通讯员 张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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