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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宁波绕城高速逆向狂飙的出租车 今天速来处理
律师:处罚过轻,是现行法律的一个漏洞
2012年01月31日 08:25:25

“浙LT2586”出租车在绕城高速逆向狂飙。

   浙江在线01月31日讯 “危害公共安全。”

  “自杀行为+杀人未遂行为。”

  “太猛了,这算不算刑事案件啊。”

  “像这种尝试草菅人命的,必须抓出来。”

  昨天,网友“czzrqjddf”将自己车载行车记录仪拍下的“在宁波绕城高速上躲避一辆逆向而来的出租车”的一幕视频上传到了网上,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关注。

  画面中,网友驾车正在高速公路超车道上超过同向的一辆车子,突然前方逆向飞驰过来一辆绿色的出租车,这名网友迅速向右打方向,短短一秒钟时间,避免了一起即将发生的悲剧。

  出租车高速逆行狂飙

  视频显示的拍摄时间为1月29日早上7点55分。

  网友“czzrqjddf”在帖子里说:“第4秒时发现闪灯,7秒时完成秒闪,8秒时和它交叉,9秒完成‘防止升仙’。”

  昨天傍晚,记者联系上了“czzrqjddf”。他姓陈,有3年驾龄。

  陈先生说,当天早上,他开着“三菱翼神”带着3位朋友从绍兴嵊州走甬金高速回宁波,因为担心市区会堵,就绕道绕城高速回城。

  开到事发路段时,由于道路有弯道,直到与逆向高速行驶的绿色出租车距离很近时,陈先生才看见对面来车在闪灯。

  陈先生当时一愣,想过踩刹车减速打方向让行,但由于右侧车道上有辆橙色的商务车在行驶,无法躲避。

  千钧一发之际,陈先生猛踩油门,加速超过右侧商务车后,向右打方向避入第二车道。

  就在他刚刚进入第二车道之时,逆行的出租车与他呼啸而过。

  陈先生心有余悸地说,当时时速有120公里,真被吓到了,后排的两位朋友都还在睡觉,要不是躲闪及时后果不堪设想。

  确认逆行出租车为“浙LT2586”

  昨天上午,高速交警看到这段视频后,马上进行了调查。

  视频中车速较快,无法确定逆行出租车的号牌,交警只能确定是一辆绿色桑塔纳3000型出租车。

  昨天上午10点,网友“Heaton_方凯”提供了一条非常有价值的线索:当天早上8点,他在宁波西到姜山方向的绕城高速上也发现了这辆逆行的出租车,车牌号是浙L开头。“我在超车道,他也在超车道,我往右避让,差点撞到右边的车。”

  交警到宁波西附近的高速上仔细比对视频中的画面,最后确定了事发路段为宁波西到朝阳出口之间,里程牌为65KM+700M。

  根据分析逆行出租车的轨迹,高速交警判断这辆车应该是早上在舟山上高速,有可能是去宁波西收费站到机场,因为种种原因开过了宁波西口子,便直接掉头逆行。

  高速交警宁波支队与舟山高速交警支队和宁波机场交警大队取得联系,一面查进口监控,一面查机场监控。

  昨天中午11点50分,机场交警大队通过机场监控画面,确人有一辆号牌为“浙LT2586”的舟山出租车,于当天8点17分到机场送客。

  经过比对,时间基本吻合。

  交警通告当事者今天来接受处理

  昨天中午12点半,高速交警联系上了这辆出租车的车主舟山人高先生。

  高先生说,当天早上开车的是一名代班司机,该司机在定海客运长途站载了两个台湾客人赶宁波机场9点起飞的班机,结果在绕城高速开过出口约1公里,因离下个出口还有段距离,怕时间来不及,便调头逆向行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等待这名“的哥”的将是罚款200元,记12分的处罚。

  高速交警宁波支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今天当事人不来接受处理,将派人前往舟山与相关的运管、交警部门联合进行相关调查取证。”

  律师:处罚太轻

  现行法律有漏洞

  有网友认为,这名的哥已涉嫌危险驾驶,罚款200元、记12分的处罚是否太轻了?

  对此,昨天下午,高速交警也专门进行了讨论,结果认为,很难定性逆行出租车为危险驾驶。

  浙江亮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永强解释说:“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在高速上逆向行驶并不列。”

  汪永强说,在高速上逆向行驶导致事故致人死亡,量刑是重的,但对没有发生事故的逆行者处罚太轻,基本可以忽略不计,“这是现行法律的一个漏洞。”

  2010年3月15日,福建省曾发生过一例奔驰车在高速公路逆行,致使一辆货车追尾、1死1伤的案件。

  之后,当地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奔驰司机陈女士有期徒刑十年。

  名词解释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但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通讯员 郦力 记者 尤畅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作者: 编辑: 钱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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