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2月6日讯 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并原则通过《温州市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统一和规范市区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安置标准,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实施办法》)规定,房屋的合法面积(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中载明的面积确认。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房屋用途不明确的,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认定。
房屋的补偿包括了合法房屋(包括未经登记房屋经认定为合法的)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工业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根据其合法用地面积结合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生产规模,实行货币补偿、异地厂房调换、土地置换和功能置换安置。对营业、办公等其他房屋所有权人,除房源许可外,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和功能置换安置。
《实施办法》对市、区政府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房屋搬迁安置办法做出了调整,规定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被搬迁房屋按规定予以核销。其必要的办公等用房由本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按实际需求另行安排。
对于补偿标准,为维护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实施办法》规定,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搬迁房屋与安置房等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搬迁房屋应按市场价予以补偿。
营业、办公等其他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功能置换或同类房屋产权调换的,均应按市场价计算。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住宅房屋,经认定不符合营业房安置规定的,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关于住宅产权调换房屋最小套型面积标准,《实施办法》规定,高层建筑的住宅安置房最小套型面积不得低于60平方米,多层建筑的住宅安置房最小套型不得低于45平方米。
为把改善老百姓居住条件和住房保障结合起来,《实施办法》对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住宅应安置面积、价格计算做了规定。农业户按照“一三落地、三五底顶、合法面积、违章不计”原则安置,非农业户按人均20平方米保底并适当增购。住宅安置房价格分为重置价结合成新、综合成本价、市场价格一定比例及市场价四档。
为鼓励房屋所有权人配合房屋征收、搬迁工作,《实施办法》对签约率、拆除率均达到100%和提前搬迁签约、按时交纳预付房款的明确了给予奖励,并授权区级政府制定具体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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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落地”:根据搬迁、安置区位不同按其合法建筑宅基地基底面积一倍至三倍的标准确定应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中超出被搬迁房屋合法面积部分,按综合成本价计算。
“三五底顶”:以在册常住农业户口按人均面积30平方米(另有房屋应合并计算)计算应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中超出被搬迁房屋合法面积的,按综合成本价计算;在房源许可情况下,可给予增购,但人均面积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增购价格按市场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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