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10日讯 庆元有一名4岁娃儿,在幼儿园玩耍时,不慎摔成了胫骨骨折。经过长达11个月的“拉锯调解”,近日终于有了结果:在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幼儿园赔了1.3万余元。
4岁的小飞就读于庆元县城一所幼儿园,去年3月28日上午10时,老师带着包括小飞在内的30多名学生,排着队伍从幼儿园二楼到一楼参加课间活动。
老师牵着第一个学生的手走在最前头,小飞排第4个位置,当走到楼梯倒数第二级台阶时,小飞直接从台阶上往下跳,人没站稳一下子摔倒了,孩子当场就痛得直打滚。这可把老师给吓坏了,一边通知小飞的家长,一边赶紧将小飞送到了县人民医院治疗。
经过医院确诊,小飞为左侧胫骨中下段斜形骨折。在小飞住院期间,幼儿园老师多次前往医院看望,并支付了5000元医疗费。同时,小飞父母先后获得保险公司理赔款及农村医疗报销款。
事后,小飞父母以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为由将幼儿园起诉至县法院。而之后,县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幼儿园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原支付5000元基础上,再支付赔偿款5000余元。小飞父母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飞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幼儿园应当承担小飞人身损害及相应过错责任。至于小飞参与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以及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投保,其利益应当由小飞享有,所获理赔与报销不应从中扣除。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幼儿园应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0224.91元,小飞本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小飞父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日前,在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除原已支付的5000元外,幼儿园再支付给小飞8225元。
处州晚报 记者 郭真 通讯员 吴发新 叶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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