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2月14日讯 “拾金不昧”除了受到褒扬外,以后在广州或将有实质奖励。近日,由广州警方起草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规定: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可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的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获人。警方称,此举可提高市民“交公”的积极性,不过也有市民担心执行起来有纠纷。
正方:实际一些,人性一点
钱报网网友邱蕾:我们有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有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的传统美德。捡到物不昧下,这是应做之事,是道德之举,财物失而复得,感恩回报,赠以锦旗或财物,也是应行之为。两者都是美德,我想,之于前者,我们能很好地接受,可为什么对于接受奖励给予奖励,就不能宽容以待呢?拾金不昧做到了,知恩图报的心愿也得以圆满实现了,这才应是拾金不昧最完美的结局吧。
钱报网网友朱虹瑛:的确,我们从小接受的教育是要拾金不昧。在这个意义上,拾金有偿或多或少冲击了我们过往所受教育。但此新规是一次回归常情常理,它把人还原、恢复为普通人来进行司法建构,而不是把每个拾金者都设定为顶着道德光环的完人。这何尝不是一种进步呢?
我们总是以完善无缺的道德来要求人,把凡夫俗子架到道德高空来衡量、来要求,实在是凌空蹈虚。现实中,更多的是具有七情六欲、趋利避害的普通人,在制定制度准则时,就要体现人性关怀。广州奖励失物归还者,就是从实际出发,把人还原为普通人,而不是用高尚道德来强制约束具有不同道德觉悟的人。与其如此,就不如制定规定让拾金归还者有适当得利,从而在失主与拾者之间、在利益与道德之间达至平衡。
钱报网网友殷光:由此想到一个故事,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於诸侯,有能赎之者,取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而让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夫圣人之举事,可以移风易俗,而教导可施于百姓,非独适己之行也。”这是圣人的智慧,也是我们应该继承发扬的智慧,这是真正从人的角度去思考问题,从生活的角度去处理问题,从实际的角度去张扬德行。
张扬好的行为,不能把好的行为抬高成空中楼阁,让人望尘莫及,必须把他拉回到现实中来,实际一些,生活一些,人性一些,这样的张扬好行为更容易张扬,更能激发起公民的道德意识。
反方:会形成更大的道德危机
钱报网网友zhouqiong:出台奖励拾金不昧相关规定,想法很好,鼓励市民群众将拾获财物交给招领机构,鼓励更多人“拾金不昧”,可具体操作时却没有这么简单。因为失物千差万别,不仅存在估价困难的问题,还可能引发双方新的矛盾和纠纷。这样的“规定”岂不是好心办了坏事吗?公安机关本想做“和事佬”的,结果却成了干涉人家“内政”的“挑事者”。既然“规定”是非硬性的,说明缺少法律依据和制定规定的必要性,这“规定”不要也罢,不如作为一种“倡议”提出来,弘扬拾金不昧精神,让双方在友好的气氛中达成共识。不管是什么比例,只要皆大欢喜,就是喜剧结局。
钱报网网友天水一滴:从制度的层面讲,以“奖励”的方式来保障“拾金”公共行为的履行,理性而具有现实意义,制度对于道德,有推动和保障作用,在一定层面上为见义勇为者解除“后顾之忧”。但道德的归道德,制度的归制度。制度不宜介入道德过程进行直接干预。广州拟规定拾金不昧者可获失物价值10%奖励,其实就是强调和固化对道德的有偿赎买,不仅显得不伦不类,还会从根本上颠覆传统的道德堡垒,从而形成更大的道德危机,导致恶性循环——不是拾金不昧者越来越少,就是“拾金不昧”的奖金额度越来越高。
时代变了,但传统美德不能变,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在奉献中体现自身价值,一直是我们追求的最高境界,有偿“拾金不昧”容易误导人们的道德观。
换个角度看“拾金不昧”
钱报网网友凌心园主:春晚曾有个小品,讲的是拾到巨款的清洁工为寻找失主费尽周折,为保管失物担惊受怕的故事。也曾有实验证明,在当今社会,大部分人在路上看到遗落的包,第一反应并非据为己有,而是怕惹麻烦绕道而行。可见,如今阻碍人们拾金不昧的最大障碍,并非失物的物质诱惑,而是对如何寻找失主的担忧。因此我认为,警方与其冒着道德的风险,用物质酬劳激励市民“交公”,倒不如主动为拾金不昧者提供帮助、承担风险,比如设置一些绿色通道,让拾金不昧者能更方便地将失物上交,或者采用多种方式更加积极主动地去寻找失主。这样做的话,既能达到鼓励市民“交公”的目的,也不会对传统的道德准则形成冲击,岂不是两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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